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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昆山龙哥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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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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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这是真的吗?
昆山龙哥获得的见义勇为证书,的确是货真价实的。
二零一九年,最著名的新闻,毫无疑问就是“昆山龙哥”事件。这位身材魁梧,一脸横肉,又练习过诸如泰拳,散打等格斗技的“猛男”,在古代恐怕是标准的“绿林好汉”模板。在一次的交通事故中,他热血上涌,提刀砍人,结果被受害者“反杀”,后者经过了长达数月的提审之后,终于被定为“见义勇为”,普天同庆。据说这位肆意行凶的昆山龙哥曾经获得过“见义勇为”证书,是真的吗?
经过警方核实之后,昆山龙哥的见义勇为证书的确是货真价实的。
这纸“见义勇为”证书,在“砍人事件”发生的一天过后,就出现在了中文互联网上,可谓是“一石惊起千层浪”,引发了轩然大波。“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是相当严苛的,能做到“见义勇为”的法律认定条件,说实话,和“好人”的定义也相差不远了。但是这位在视频中扬威耀武,一言不合就抽刀子的“社会大哥”居然会获得过这种奖状,简直让很多人对警方的公信力都有了很大的质疑。
“昆山龙哥”获得奖状的全部过程,在数日之后,也被警方公布在了微博上。在二零一四年,
作为“街头混混”的昆山龙哥,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当地警方破获了一起规格甚大,危害性严重的贩毒大案。捣毁了全国各地流窜多年的一个贩毒团伙。
所以,昆山龙哥的这次“见义勇为奖状”,也是实至名归的。很多网友看到了这样的经过,也就心服口服了。
人的善恶在很多情况下都不是非黑即白的,很难判断一个人是绝对的好人,还是绝对的坏人。我们不去评价昆山龙哥的性格,单说他被“反杀”,这件事上他一点也不冤,这就够了。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哪里人?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
一、人物简介:
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二、生平个人经历: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5、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6、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
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刘海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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