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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牛牛(温州牛牛2022年6月官网baolilai最火电玩娱乐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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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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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牛牛有什么诀窍?
玩牛牛的技巧在于押注和上庄,以下是玩牛牛的诀窍:
1、熟悉游戏规则
一方为庄家,另一方为闲家,开始后由闲家向桌面掷筹码,掷完筹码后系统开始发牌,最后比较大小,闲家的牌点数大于庄家则获胜。新手玩家可以参与入门赛和别的新手玩家PK,从中掌握规则技巧,老玩家可以突破实战锻炼,增强技巧。
2、学会打组合拳
在拳击赛中组合拳是最难抵御的,直拳左勾拳右勾拳防不胜防。所以要学会恰当地组合自己的牌,你才会胜算增大。你只需将随机的3张牌所代表的数字(JKQ按10算)加在一起,就可以了。
3、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
玩牛牛除了讲究战术还需要保持良好的平常心。需要具备一定的耐心,记住输赢乃兵家常事。
牛牛游戏起源:
牛牛这款游戏发源于温州平阳,平阳浙江东南沿海,地处温州市南部,由于当地人都有养牛的传统游戏,所以在放牛时大家聚在一起用扑克牌游戏,也因此被称作牛牛游戏。又由于温州人个个精明过人,全民皆商;由他们带到了全国各地,显示了温州人的斗牛精神。
东方大律师剧中案例
15孩子失踪以后
刘大春和玉珍在十年前来上海打工,不久就有了儿子牛牛,一家人幸福而知足,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打破了原本平凡而又平静的生活。
一天下午,刚过了三岁生日的牛牛和往常一样独自在刘大春工作的工地外玩耍,但大春收工后却不见儿子的踪影,大春心想:反正家就在工地附近,也许牛牛正和别的孩子玩得高兴吧。可从傍晚到深夜,夫妻俩怎么也不见孩子回来。一种不详的预感笼上心头,他们的第一直觉便是儿子可能被拐走了。而此后几天的寻找无果更坚定了他们的猜测。夫妻俩报了案,但无期限的等待和对孩子的思念使得大春和玉珍决定踏上寻子之路。而这一路一走就是五年。
半年前,玉珍成了温州商人田先生家的保姆,田先生来沪经营,独自带着一个七岁的孩子——小强。而当玉珍第一眼看到小强时,她傻眼了,他多像自己的儿子牛牛啊!不久,田先生也坦然相告,由于自己与前妻李女士无法生育,他七岁的儿子小强是五年前从温州的一所福利院中领养的。没有离婚前,夫妇俩对小强都视如己出。离婚后,小强跟随田先生,李女士每月供给生活费,直至小强成年。这一席话让玉珍又惊又喜,一种母子天性使他觉得小强就是自己的儿子。于是大春不动声色地找到了田先生所说的温州福利院,在留存的记录中看到了五年前小强刚到福利院时的照片,他身上的衣服正是牛牛失踪那天穿的,那件自己买给儿子作为生日礼物的兰色外套,大春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原来当初牛牛确被拐卖到温州,但犯罪团伙很快被警方逮获,牛牛因此得以解救。但由于牛牛尚小,又联络不到他的家人,于是牛牛被送到了福利院,不久被田先生一家领养。
重逢的惊喜让大春和玉珍激动不已,但问题也接踵而来。首先是李女士,她仍然疼爱小强,但她觉得玉珍的出现将来一定会夺走小强心中母亲的地位,于是下了决定,自己要么继续做小强的养母,每月供给抚养费;要么就断绝收养关系,拒绝再支付抚养费,同时认为自己为小强操劳了这些年,玉珍及大春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其次是田先生,由于自己不能生育,所以他绝对不肯放弃小强,而且小强已经不认识大春与玉珍,他站在了前妻的第一种方案一边。但大春声称自己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们之间以血缘为纽带,所以他站在了李女士第二种方案一边,但是,孩子是在被拐走的情况下到田家的,非他们夫妻所愿,所以他们不会支付李女士一分钱,而孩子也是要定了。
两个同是疼爱儿子的父亲此刻陷进了互不相让的境地,到底谁是孩子的父亲?大春要回孩子,到底要不要偿付田先生和前妻对孩子的抚养费?
撰文:《东方大律师》节目殷月萍盛文
争议焦点:
福利院送养小强的行为是否合法?
直播时间:2004年9月5日
嘉宾:朱晓寅上海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昶林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洁蕙
洁蕙:这个故事以悲剧开始,中间出现了戏剧性转折,观众总希望它能以喜剧结尾。所以,我们今天就来关注他们的命运。
郁骏:我们认为刘大春夫妇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虽然从表面看,田先生似乎很无辜,从表面上,他和前妻当初办理的抚养手续也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小强,也就是牛牛并不是孤儿,也不是被遗弃的婴儿,而应该是属于被解救的拐卖儿童。所以在此种情况下,福利院是无权作出送养处理的。福利院的行为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认为这次收养是无效的,大春应该可以讨回孩子的抚养权。其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我们知道田先生一家为抚养孩子付出了许多费用,应该获得补偿,但关键是谁来补偿?我们认为孩子的生身父母也是无辜的,应该是由有过错行为的福利院来履行赔偿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被拐卖的儿童被解救后,应该暂时由民政部门来抚养,直至找到亲生父母或作其他的处理。而此案例中,可见福利院和民政部门并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故赔偿责任应该由福利院和民政部门来承担。这就是我们的基本观点。
朱晓寅:首先,我也认为大春夫妇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支持田先生的做法。第一,他的收养行为符合我国《收养法》和公民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五年前,小强被拐卖到温州,警方解救后被作为查不到父母的儿童送到福利院。虽然案件中并没有具体说明福利院作为送养人,田先生作为收养人是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但我国《收养法》和相关规定已经制定多年,各地民政部门也有相应的行政规范,所以我们认为,作为民政部门名下的福利院在送养孩子的过程中是不会出现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的。第二,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或其他权利义务人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刘大春夫妇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他们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却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了。第三,刘大春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也是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法》中规定,只有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行为时,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在本案中,显然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至于抚养费的问题,因为收养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解除的前提情况,所以返还抚养费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杨先生:我支持朱晓寅律师的观点,收养关系是有效的。我认为可以借用民法上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为养父母是在福利院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福利院按照规定也应该履行了法定程序,所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收养关系应该是有效的。我认为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应该维持收养关系。因为孩子已经在养父母家中生活了五年,从其今后的成长来看,还是由养父母继续抚养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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