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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格式与调查内容)
笔录,证人,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格式与调查内容)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格式和内容)
讯问的七要素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完整、语言恰当、表达准确、记录客观、注意记录的关联性、记录结构合理。这七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发现了就可以反思,不符合规定的人这时候就可能受到处罚。
讯问的七要素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完整、语言恰当、表达准确、记录客观、注意记录的关联性、记录结构合理。
目前,对讯问笔录的证据种类仍有一些异议。有学者认为属于证人证言,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书证。
侦查笔录因侦查对象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公安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案外人制作的调查笔录,是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案件的案外人应该是诉讼中的证人,相应的笔录从证据属性上来说应该是证人证言,而不是正式文书。除非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对方必须出庭作证。如果笔录是为当事人制作的,其内容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由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视为单独的一种证据,所以公安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法意义,既不是证人证言,也不是当事人陈述(需要法院作出的案件事实陈述),所以侦查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属于自认。但因为这种承认是诉讼外的人做的,所以不能等同于诉讼中的自认。当然,这种认可也可以在法院审查判决后作为证据使用。
讯问笔录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讯问笔录的处理方式与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相同。应该交给证人和受害者核实,让他们改正错误。如果证人或受害者要求写自己的证词,应该允许他/她这样做。必要时,网站还可以让证人和受害者自己写证词。讯问顺序应当符合实际讯问顺序。或者证人、被害人、讯问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的记录,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询问开始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并在笔录中作如下记录:“被询问人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件、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签名后应当盖章或者按指印,笔录各页也应当盖章(或者按指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的笔录也应当单独记录。一份笔录不能写几个证人的询问,必须问一个人,做一份笔录。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必须掌握确切的证据,讯问笔录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为了使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影响最终的判决,在询问笔录时必须遵守法定的七项注意事项,否则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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