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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号的作用和意思_顿号的作用和意思是同时满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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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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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作者:果冻猫儿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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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顿号应该删除吗?不。
引子
民法典刚刚颁布,有认真的律师提出了对于标点符号使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13处顿号应当删除。原因是《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规定,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如该规定例举:“日”“月”构成“明”字。《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民法典最后两条分别是: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上述顿号是否应该保留?标点符号是很小的事儿,但是正因为对小事儿认真更突显法律人的严谨。民法典这样万众瞩目的立法,关于这处顿号的用法,肯定是经过考虑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会,以及到底为什么要这样用?我从客观的规则适用以及文字工作经验角度来进行分析,以探求这个细节的缘由,并顺便谈谈法律写作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既是法律写作,当然要坚持以法律思维来发表意见,也必然要以法律思维来看待这件小事儿。即立法中的标点如何使用,这是个规则适用的问题。
目前来看,关于标点符号使用有两个依据,一是上述《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首先看这两个文件的质的效力。《标点符号使用法》是一个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的规定,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文件。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等。《标点符号使用法》便是一个推荐的国家标准(T是tuijian的首字母缩写)。按照一般情况我们应该使用国家标准,那么为什么民法典关于顿号的这处没有使用呢?
且看另一个规定,即上述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从函件文号及正文中提到的“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来看,这是一个规范法律文件。该文件在第一部分“一、法律结构规范……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中规定了“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在第二部分“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中规定了“12.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这两个文件一个是推荐国家标准,一个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法律文件,当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文件更合法合理。因此,民法典最后两条的标点符号使用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看我们日常的法律写作。我们法律类出版物中标点使用是依照《标点符号使用法》国家标准的,因为在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中,标点符号使用正误的判定依据是国标。实践中,传统的并列成分间加顿号的使用的是普遍现象,现在法律圈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书名号和引号并列时省略顿号的用法,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律类编辑普及的结果。
另外,《民法典》最后两条并列成分之间是有顿号的,而个别法律应该是依照国标的,例如《民法总则》最后一条就是没有使用顿号的,如果查询会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多数是有加顿号的,但也有少数是没有加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龃龉?我个人认为,当时2011版国标的制定在涉及顿号的用法是不够科学的。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011年版的国标在起草时,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是个业已存在的有效力的规范法律文件,例句中明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样的字样。并且人们日常写作的习惯普遍是用顿号分隔并列成分的——我们平时遇到的稿件基本都是采用顿号的原来用法,就可见一斑。
但令人好奇的是,2011版标点符号国标涉及顿号当时为什么那么修订——根据有无加入其他成分规定了两种较为复杂的用法。
出于推荐国家标准的效力,广大的报纸、杂志、出版单位的文字处理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国标的。但是在顿号使用这个问题上,由前述原因,一般法律以及国务院文件也是采用了“推荐”的效力,不依照顿号的部分规定的。
既然民法典这样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中保留了顿号,并引发了讨论,倒是一个统一的好时机。将顿号的用法统一到并列成分之间加顿号,不因有引号、书名号而另有规则,其实是最好的选择。
国标是推荐的,目的是“最佳秩序”,而在顿号的使用上不机械地适用依国标才得以实现国标追求的“最佳秩序”,当然应该选择不适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因为顿号的原因否弃国标的全部,顿号的部分用法或许是2011版国标制定的小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以上规则效力等解释来技术解决,除此之外的标点符号用法对于明确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和方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遵循该国标规定,以求“最佳秩序”。这可能才是“推荐标准”的张力吧。
说完顿号的使用,接下来顺便聊聊法律写作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依据当然是上述的《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
法律写作的文风一般是理、严谨之风,没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所以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主要有逗号、句号、分号、顿号、引号、冒号、括号、书名号等八种,学术译著中还常见个下脚点。基本很少见叹号、问号等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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