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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300字-上学迟到保证书300字
万元,宜春,家电保证书300字-上学迟到保证书300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重审撤销原判,审理期间又被索赔一百万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均为一审审判长谌某负责。据法制文萃报报道,谌某曾因收受房地产商1万元,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于2003年4月23日在奉新县检察院跳楼。
谌某跳楼后第二天,宜春中院电话通知杨新元领取30万元“退回款”。杨新元认为自己的水电站被拍卖得不明不白,而这30万元也退得不清不楚,“136万元的案子,我执行了87万元,电厂被拍卖了280万元。按理说,多出来的231万元应该退还给我。法院在水电站被卖3年后只退给我30万元,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我结算。”
在杨新元持续申诉下,江西高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宜春中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实际上,早在2001年9月6日,在江西省检察院宜春分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该案,但未获回应。此后,江西省检也曾对该案提出抗诉,抗诉书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但这份抗诉书未能扭转案件走向,宜春中院在2002年3月29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中依然维持原审判决。
直至江西高院将案件发回宜春中院重审后,2004年9月22日,宜春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李某根提出要求确认其在沙家电站享有100万元股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也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年的坚持,杨新元终于将这起错案“掰正”。他认为,既然已经撤销了之前的所有判决,后来又驳回了诉讼请求,那么双方应该进行结算,沙家电站应当还给原股东杨新元及涂业武,五年的经营收益,也应该归还杨新元及涂业武。
但宜春中院在此后裁定“不予立案执行回转”,江西高院又于2005年3月7日下达民事裁定,裁定宜春中院立案执行回转。宜春中院未执行江西高院的裁定,江西高院随后于2005年7月23日再次下达裁定,将此案的执行回转指定由萍乡中院执行。2005年7月27日,萍乡中院受理了该案,决定立案执行。
拍卖公司的拍卖经营许可证显示,其取得拍卖许可的时间在2002年。 受访者供图
但沙家电站执行回转问题至今也没能完全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案件重审期间,2004年8月2日,李某根又将杨新元及沙家电站起诉到宜春中院,要求“返还100万元资金,按2分利全部归还外,另补偿20万元”。杨新元则在之后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根返还电站,结算其五年多时间的利润,以及退还87万元执行款。宜春中院以“反诉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2005年10月19日,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杨新元返还李某根10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100万元期间的利息。杨新元上诉到江西高院。2006年6月1日,江西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宜春中院的判决。
对于两次起诉杨新元的缘由,4月19日,李某根在电话中对澎湃新闻表示,当年江子水电站投建设计划落空后,杨新元出现资金缺口,他的一百万元实际被投入沙家电站,他随之因股权问题与杨新元产生矛盾,“他既不愿意分股份,又不愿意还钱那我只能告他了”。
对于沙家电站被拍卖后,2004年的第二次起诉,李某根没有明确回应自己已经拿到执行款后仍然起诉索赔的原因。他称,因终审判决后,杨新元一直在告他(申诉),他是被动“应诉”的。
案件撤销后,宜春中院裁定对沙家电站的执行回转申请不予受理。 受访者供图
执行回转未落实,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同一笔钱赔了一次又一次,杨新元说,前面的账还没算清楚,法院又要让他再“送给”李某根100万元,“我等于在一起原本没有要求赔偿的确权案中,先后被执行了367万元,又欠下100多万,搞得倾家荡产”。
如今,杨新元已经年近七旬,这起长达20多年“马拉松式”的诉讼,让他心力交瘁。他说,自己现在租住在一间约40平米的小房间里,靠着低保及妻子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维系生活。在这间拥挤的房间内,案件资料成堆。
在多次咨询法律专家后,杨新元以“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执行错误”为由,向宜春中院申请国家赔偿3003.8万元。2016年7月30日,宜春中院在申请递交4个多月后,对杨新元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杨新元随后继续向江西高院申请,江西高院于2016年12月5日决定立案受理这起国家赔偿案。
2017年2月23日,杨新元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江西高院举行了听证会。2017年6月20日,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杨新元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超过了两年的赔偿时效,其赔偿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后,杨新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称,他是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商务厅、国土厅、土地估价师协会等有关单位于2015年11月后分别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获知此前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对他的沙家水电站资产评估报告违法违规,从而知晓法院采信无效评估结果作为拍卖底价作出执行裁定。案件赔偿请求时效应从2015年11月起算,未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赔偿时效应自宜春中院执行终结时起算,杨新元提出应以2015年11月起算时点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并据此驳回了杨新元的申诉。
杨新元说,他为了这起案件熬了20多年,不会轻易放弃。此后,他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3日回复称,经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已将材料转至第六检察厅,“我依然相信法律,只是现在我已经快70岁了,我担心没有太多时间了”。
责任编辑:陈兴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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