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恶法非法)-恶法非法谁提出的
善意,自己的,权利人(恶法非法)-恶法非法谁提出的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恶法非法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恶法非法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南昌孙律师
之前有个非法学朋友在考法考时,问到我为何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这背后涉及一些法理知识,可能有些小伙伴也有类似疑问,故写此短文略作解答。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但它的适用前提要求被处分的“物”须系占有委托物,而第312条规定的“遗失物”并非是占有委托物,而是占有脱离物。
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依据为所有权人是否基于自己意思丧失对物的控制。
在占有委托物情形,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对物的控制交予别人,他应当意识到当该物脱离自己的占有,会有被控制此物的无权处分的风险。而他仍然将该物交予他人控制,意味着他愿意或默认承受这种风险。既然如此,那当“物”被他人无权处分时,则应该优先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即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
这个“锅”,权利人“背”的有理有据!
相反,如果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其对物的控制 ( 如在遗失、被盗的情形) ,他就不应承担该物被无权处分的风险。正所谓,防不胜防,总不能叫所有权人天天抱着“物”睡觉。此时,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没有足够理由优先所有权人的权利。
对权利人而言,毫无理由的“背锅”自然要说不!
说白了,在占有委托物情形,权利人有错,所以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优先保护第三人);而在占有脱离物情形,权利人没错,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优先保护权利人)。体现了民法的过错原则。
当然,也有小伙伴说,《民法典》第312条只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没有规定盗赃物也不适用啊?
那我恭喜你发现了盲点……其实为何没有规定,道理也很简单。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既然已经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而权利人对遗失物的丧失占有往往比对盗赃物的丧失占有所具有的过错程度要低的多,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那质比遗失物更为严重的盗赃物,自然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上一篇:(博士的今义)-博士的今义是什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