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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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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仲裁界知名媒体《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以“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已为投资争议解决做好准备”(“Beijing centre gears up for investment disputes”)为题,对北仲发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进行专门报道,一起了解~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近日发布了包括100余名仲裁员在内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以及《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
北仲于1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的制定说明。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编制工作历时两年,该名册中共有108名仲裁员,来自4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大陆籍仲裁员19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4名,外国籍仲裁员85名。
在其发布的新闻稿中,北仲表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编制致力于实现区域平衡,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所侧重。
北仲还表示,囿于国际社会对于律师兼任投资争端仲裁员(Double-hatting)的诸多质疑,名册对此进行了统筹考虑,非律师仲裁员占比达52%。
北仲有意在名册中纳入更多女仲裁员,现名册中女仲裁员占比近30%。同时,对于“因工作或年龄等客观原因而无法确保有效和高效处理案件”的仲裁员,北仲不予纳入名册。
此外,北仲还表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旨在解决国际投资仲裁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合法危机”。该守则包括了专业资质、独立与公正、披露、廉洁、保密以及勤勉与高效等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守则要求投资争端中的北仲仲裁员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北仲认为,这是为了确保仲裁员能够“评估投资仲裁对东道国可能造成的影响”。
该守则同时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员披露其近五年内“与任何第三方资助人之间的任何职业、商业或其他重要关系”。
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考虑制定的禁止规定相似,北仲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已禁止担任“双重身份”,即不允许投资仲裁在册的仲裁员在涉及相同当事人、相同国际投资协定或相同事实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或专家证人。
此外,《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进一步指出,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将禁止投资仲裁的在册仲裁员及商事仲裁的在册仲裁员在北仲管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或商事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北仲商事仲裁《仲裁员守则》中之前已有此类规定。
2019年10月,北仲正式施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规定,北仲应编制《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但当事人亦有权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中亦规定了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即当事人可以将投资仲裁裁决上诉至上诉庭。《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不仅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也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上诉案件的上诉庭成员。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由投资仲裁规则课题组编制,成员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另有多位专业人士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草案提出宝贵意见,包括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李玉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彦华及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温先涛。
2月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改革工作组经过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仲裁员和法官行为守则草案修订版。
作者:Toby Fisher (GAR新闻记者)
翻译:北仲业务拓展及国际案件处杨雨菲、沈韵秋、李娴姝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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