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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掰手腕致骨折谁该负责?法院:系体育竞技活动自担风险
二中,手腕,东营高中生掰手腕致骨折谁该负责?法院:系体育竞技活动自担风险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东营中院二审认为,邵某轩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差1年4个月满18周岁,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掰手腕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邵某轩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张某豪与邵某轩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邵某轩受伤的情形,邵某轩要求张某豪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掰手腕活动系学生课间自发参与的,胜利二中并非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对伤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胜利二中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邵某轩主张其受伤后,胜利二中教师将其就近送到邵某轩母亲处,导致病情加重,证据不足,邵某轩要求胜利二中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胜利二中依法不应承担责任,邵某轩要求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轩的诉讼请求正确。
2021年12月16日,东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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