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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责任如何认定)
涟水县,担架,两次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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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今日焦点新闻,关于“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究竟是怎么回事?据称,女子骑电动车出门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悲剧已经形成,涉案三方依法判决承担各自的责任。
【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今日焦点新闻,关于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究竟是怎么回事?据称,女子骑电动车出门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悲剧已经形成,涉案三方依法判决承担各自的责任。
女子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
据案件披露: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她的亲属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需负一定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2月20日,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涟水县医院的赔偿目前已履行完毕,黄克权主任告诉记者,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法院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其一直没有归案,所以赔偿现在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无名氏归案,死者张某的亲属可以继续向法院主张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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