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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丽水(丽水门户)-丽水政府网招聘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丽水门户(丽水政府网招聘信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2021-05-21 00:44:23
来源:莲都发布
关于公开销售丽水市区联城(四期)
经济适用住房的通告
根据《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销售市区联城(四期)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房源
(一)本期共推出销售房源472套,其中凤凰城一区24套、凤凰城二区388套,凤凰城三区60套,合计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户型为60平方米左右。
(二)房屋坐落:莲都区联城街道凤凰城一区、二区、三区(见附图)。
二、申请时间地点
(一)申请时间:2021年5月10日8:30起至6月1日17:00止。
(二)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购条件
见《丽水市区联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
其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669元(含),单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504元(含)。
2020年度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四、销售价格
(一)核准面积标准以内为3100元/平方米(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元/平方米,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核准面积标准为6200元/平方米,附属杂物间成本价为1550元/平方米。
(二)其中凤凰城二区7幢房源已装修,需另增加装修费用。
五、其他
(一)《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
(二)本《通告》及《管理实施细则》在《丽水日报》,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丽水市建设局网站(http://jsj.lishui.gov.cn/),丽水建设微信公众号、丽水发布微信公众号,街道、社区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丽水市区联城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0〕47号),制订《丽水市区联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南明山街道、联城街道(以下简称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连续居住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从市区外迁入的,须居住满1年。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带子女的单身居民须年满35周岁。
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须共同申请,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子女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
2.离异、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家庭;
3.年满35周岁单身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
家庭成员因上大学(不含在读硕博研究生)、义务服兵役迁出本地户籍的,在上大学、义务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结婚、离异、分户须满1年。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无自有房屋或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
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住宅是指通过自建、继承、拆迁安置(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被拆迁面积为准)、购买商品住房和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非住宅是指除住宅外的其他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
通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不论转移年限,视为有住房;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自有房屋在5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的子女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视为有住房。子女住房在3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一、二级残疾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及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济条件。第一期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含)。
第二、三期视第一期销售情况另行确定,在每期的《销售通告》中明确。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他人员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测算出的最高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上一年度个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经审核后,按上一年度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司企业中出资额(含认缴)未超过20万元(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购置价格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型面包车、皮卡等除外)。在3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时点确定为《关于公开销售联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的通告》发布之日。
二、申请审核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工作单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和投资情况等,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报,取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家庭身份及户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居民提供单身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等情况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件。
(2)申请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家庭成员中有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莲都区范围外)迁入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证明;户口在外地属非农业迁入的,还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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