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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
权利,民事权利,民法(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三 节 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为什么要讲法律关系?
【举例】甲有住宅一套,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 年;租期未满,甲向丙银行借款50万,以该住宅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住宅以80万价格出售给丁;未及交付及
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因甲的仇家戊纵火而被烧毁。
【请求权基础思维】理清法律关系,识别权利,由权利引出请求权(救济手段)
法律实务!刘家安教授讲《民法典》的私法属性与法律渊源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一)传统定义: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王泽鉴老师——由法所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二)由两个视角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1)具有私法意义的现实生活关系
(2)规范世界中由法律诉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1)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不同则客体不同
(2)以买卖关系例示所有权(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不同的客体
内容
权利、义务
二、民事权利
(1)权利概念的界定方法取决于所谓有关权利性质的认知:意志说、利益说、法力说。
(2)熟悉《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一)权利的取得
法条
(1)《民法典》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法总则实际上没有必要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因为从总则编后的第二编开始就是以“权利”为本位展开整个权利的体系。
原始取得
(1)概念:特定主体取得权利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直接取得;如先占取得、时效取得、由原物取得孳息
(2)往往取得无负担的权利(《物权法》第108条)
继受取得
(1)概念:特定主体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而取得权利,又称“传来取得”;如继承、受让等(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任何人不得取得比其前手更大的权利”
(二)权利的分类
概述
民法上有关分类(类型化)的方法论
(1)分类的标准问题——法律逻辑的重要问题
(2)分类的意义:如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以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二者区分意味着当事人负有的注意义务不同,如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又如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契约自由原则使得无名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类推适用)
具体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社员权(从社团法人的概念衍生出来)
(2)以权利针对之人的不同:
①绝对权(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上述权利受侵权法保护(参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是绝对权,银行与甲之间的抵押权一经设立意味着银行对甲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而非甲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个类似借款合同本身的抵押法律关系。以此可以解释物权法191条的不合理性——抵押物转让的其实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②相对权(对人权):最典型为债权;按照定义,形成权、抗辩权等也是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原理。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4)权利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①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其他权利的民事权利
②从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例如】:担保物权为典型的从权利(主权利为其所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也为从权利。
【区分意义】:从权利与主权利共命运,“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依据权利的作用:(支配)、请求、抗辩、形成权梳理
支配权
绝对权的另一观察角度,意义有限
请求权(!)
(1)请求权在民法思维中的核心地位:现代法治是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基本排斥自力救济的,任何一个权利人/权利需要被救济之人在相商无果的情况下走诉讼的途径,首要的问题是:我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返还我的遗失物、侵权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2)两种不同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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