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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历年岗位表)
公务员,机关,工作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历年岗位表)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 3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2.说明
本证书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410×290毫米(展开)。封面选用国旗红色丝绸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国徽图案规格为80×84毫米。内页为硬卡纸,浅黄色,金色波浪底纹,周边配以缠枝纹图案。左侧印制国徽图案,规格为75×80毫米。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中间部分为受到何种奖励,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印章和颁奖日期。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奖章和绶带两部分。奖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
称号奖章采用足银铸金、足银镀金或者铜镀金,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为天安门图案;核心区周围为人字纹图案;外圈为八角光芒;上章镌刻“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字样,采用红色填釉工艺。奖章背后标明监制机关名称。绶带为丝质,大红色,配人字纹图案,绶带两侧由内及外为黄、红色细带。绶带可拆卸,上章背后设有别针,奖章可采取领绶、襟绶两种佩戴方式。
一、二、三等功奖章由铜压制成型,分别采用镀金、银、铜工艺。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天安门图案;下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采用红色填釉工艺;核心区周围由内及外分别为齿轮和绸带图案;外圈为五角光芒;上章镌刻奖项名称,分别标明一、二、三等功,采用红色填釉工艺。奖章背后标明监制机关名称。绶带为丝质,大红色,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明黄色竖带代表一、二、三等功。绶带可拆卸,上章背后设有别针,奖章可采取领绶、襟绶两种佩戴方式。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由下及上分别为一层木质板、两层钛金板。底层木质板规格为540×380毫米,四周配以深红色边框。中层钛金板规格为500×340毫米,四周配以牡丹纹图案,采用钛金腐蚀工艺成型。上层钛金板规格为430×270毫米,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规格为75×80毫米;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中间部分为受到何种奖励,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
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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