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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部官方网站)
被告人,公司,万元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部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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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十一、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二十二、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二十三、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二十四、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二十六、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二十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
二十九、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行政赔偿案
三十、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地矿行政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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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
三十一、中国生物多样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二、中国生物多样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三十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七、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三十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三十九、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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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被告人潘毅刚,系晋巨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部副总经理,经环保部门约谈后,未采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吴卫富,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2018年1月,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上述行为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上述行为系2018年3月9日案发,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晋巨公司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处置;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开友等人跨省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近年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本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华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昌顺。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应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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