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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增值税,发票折扣(折扣网)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国税发[1997]167号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应当开具红字销售发票。
(二)实物返利
生产企业通过实物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
所得税上将支付给经销商的实物返利,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颁布前的通常处理方法。增值税上视同销售。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分析识别出甲乙之间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甲方完成对应履约时确认收入,并对应结转成本。达到销售额后给予的实物商品奖励,该项义务是属于或有对价。
成本就要在正常销售的货物与奖励货物之间分配。
五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增值税应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量裁权,因此,在根据业务实质做出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时,不仅需要充分论证在税法上的可行,还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进行良好的沟通,使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做出的筹划安排。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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