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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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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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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的有我国的具体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没有发放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主张。
网友咨询:
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章海燕律师解答: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章海燕律师解析: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就是指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不作制。如果没经过批准擅自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该不定时工时制无效,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按标准工时制计算。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而是任何岗位都可以实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采用弹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果实际是按标准工时制执行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按标准工时制执行。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办了不定时工作制,结果每天超时加班,依法还支付加班费。所以,即使单位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际没有执行的,劳动者仍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章海燕律师,系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瓯海劳动仲裁委仲裁员。执业至今十余年,办理大量经济债务案件,婚姻家事,劳动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案件。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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