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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新修订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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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对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的一次重要修订和完善,新法使行政处罚的理念进一步明晰,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严谨,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
处罚与教育结合
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免予处罚
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行政处罚法》涉及到包括卫生、公安、城管、环保等所有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目前各级卫生监督员也正在接受培训。
新法中有很多亮点,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首推增加了“首违可以不罚”和“主观过错不罚”。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些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知错就改者以机会,彰显了新法的温度。”西安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者免予处罚,给了违法者机会,没有主观过错者不予处罚也是一种进步。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只调查客观违法事实,往往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新法”中要求行政处罚不但要认定当事人客观违法事实,还要考虑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不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不应进行处罚,而应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主动查明。也就说,当事人必须提供非主观过错的证据。
从20元到100元
当场罚款额度提高
新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额度。
旧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着社会进步,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适用范围就变得很窄,失去了当初立法时设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的初衷,因此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中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处罚额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罚款的额度也由二十元提高的100元。罚款额度的提升,提升了当场行政处罚的震慑力。 华商报记者 李琳
变化
新法3大亮点,了解一下!
亮点1: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按照新的定义,消防行政处罚是消防救援机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实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惩戒的行为。
新的定义有助于明晰消防行政行为背后法理,捋清消防职责。
亮点2:增加两类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包含了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或名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也更灵活,新增了“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两类行政处罚种类。
新法中,增加的“通报批评”涉及被处罚对象的信誉、名誉,间接影响生产经营;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则是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生产经营。
亮点3:延长部分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原《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时效已过而不能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综合
破局
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
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
据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