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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洛美协定分析)
小国,大国,国际法洛美协定(洛美协定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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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骏 刘国伟:国际法中的国家博弈∶小国挑战大国的视角
作者: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国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时政国关分析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摘要】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大国是国际社会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动向。小国与大国在国际法历史沿革和现实运转中的角色差异以及小国所面临的外生压力、内生需求和大国干预,驱动小国不断以国际法为杠杆挑战大国。国际法是小国所依赖的博弈资源,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是小国据以挑战大国的具体路径。无论是发生缘起还是博弈手段,小国挑战大国这类实力非对称主体之间的博弈都与实力对称主体之间的博弈方式存在区别。面对小国的挑战,大国需要在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则、是否平衡国际法权利义务、是否促进国际法治等层面予以识别和度量,并采取应对措施。在应对小国挑战的过程中,中国不能忽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定位,要坚持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正确义利观,审慎应对小国的挑战。【关键词】国际法;大国;小国;国家博弈【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7ZDA142)国际社会中既有大国,也有小国。在国家交往实践中,国际法提供了一种规范秩序和制度化保证°。同时,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国际法也是国家间博弈斗争的重要媒介。在创设和适用国际法方面,大国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法治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即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大国°。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大国的例子很多,以美国为例,作为二战后国际制度体系的主导大国,美国受到了众多小国在不同领域、不同平台所发起的挑战。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安提瓜和巴布达、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都曾把美国作为被诉方。又如,在国际法院(ICJ)起诉美国的国家中,同样是小国占据了较大比例,而诸如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等更是成为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尽管与大国存在实力差距,但小国或小国集团借助国际法排战大国的实践却普遍存在。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作为新兴大国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与小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多"。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美国的实践是中国更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前车之鉴",凸显出大国科学运用国际法等手段应对小国挑战的现实意义与战略价值。一、小国挑战大国的逻辑缘起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会受利益诉求的驱使而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国际活动。并且,国家的趋利并不因国之大小抑或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轻重、能力强弱而发生改变。国际法作为良器,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希冀所在。因此,大国与小国都努力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留下痕迹。(一)大国与小国的类型区分分析小国挑战大国问题需要解决的先行事项便是划分国家之大小。目前尚无一权威且通用的分类标准来区分大国与小国,人口规模、国土面积、经济状况、军事实力等因素的单一评判或多元审视都是划分国家大小的可行方法,然而,对客观数据的直接比较可能产生与一般认知相悖的结果。例如,如果将国土面积作为评判国家大小的单一标准,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等面积在200万平方千米以上的国家都属于大国,而英法等国就国土面积而言都不算大。但是,无论客观实力还是国际认同,英法的大国地位都毋庸置疑。通过不同因素的叠加来区分大国与小国同样面临前述问题。基干客观数据的考量可能产生"木桶效应",会因一块短板而拉低整体水平,但某一大国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往往不会受这一短板因素的困扰。因此,有学者将影响力视为衡量大国成色的标准,而视经济总量、全球政治影响力和所在区域认可度等为决定一国权力的关键指标,并对符合上述标准的大国进行了穷尽式列举,而小国则是大国以外的国家。这一分类方法既基于一国的基础实力,又符合主观认知。事实上,对大国与小国的区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建构过程,广泛的社会认同是权威和通用的源泉。因而,虽然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但对于哪些国家为大国却存在共识,尤其是在某一具体的国际法实践语境中。同样,虽然小国群体具有高度的多样、差异和复杂,但小国不会因为在某一方面具有优势而被列入大国行列。在大国与小国之外还有数个区分国家类型的视角,例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强国与弱国、富国与穷国、成功国家与失败国家等。大国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属标签,小国也并不必然等同于弱国,瑞士、新加坡等便具有与其国土规模不相称的国际影响力。尽管一些小国在某些方面有比较优势,但其脆弱依旧明显,在安全问题上更容易陷入困境,经济上的脆弱和依附也更强。本文虽然不再基于强弱、南北等因素对大国与小国做进一步区分,但国家所具有的不同标签对理解小国挑战大国问题具有意义。(二)小国挑战大国的驱动因素驱动小国挑战大国的因素是多元的。这首先体现在小国与大国在发展沿革中的角色差异。在联合国创设之时,美国时任总统罗斯福期望"霸权在安全领域主导",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设计便是大国国际法核心地位的展现。无的国际社会中,"领袖型国家"往往是专属大国的身份角色。从"维也纳体系"到"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再到"雅尔塔体系",贯穿始终的规律便是战争中获胜的大国是新体系主要的参与者、构建者、维系者。小国虽然对大国在国际法体系中拥有特权而焦虑,但一定程度上,特权却是国际社会和大国所需。一方面,大国拥有更强大的行动意愿和行动能力来保障国际法制度的高效运转,反之,大国的阻挠亦可能会带来国际法制度的"停摆"与危机;另—方面.大国的国家利益在量与类的双重层面较之小国都更加充分饱满"。此外。重述国际法话语。并在条件成熟时创建国际法话语也往往是大国更加熟练的事项-。尽管如此。有此大国也往往不会对自身所拥有的国际法特权感到满足,甚至会为实现本国利益而最大化地攫取世界权力。例如,为包揽国际事务、主宰小国命运,一些西方大国曾提议对"微型国家"在联合国中"一国一票"的权利予以适当限制,所幸该提议并未被付诸实施。国际法为大国所主导,但小国在国际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领域和机遇正在增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产生了众多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主权国家,一些小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际法发展的基础不断壮大。i此后,国际法中的小国痕迹便俞发显著,虽然在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大国更具影响力,但小国也有限制大国主导权的尝试,如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卡尔沃主义。两次世界大战深刻影响了国际秩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帝国的瓦解使为数众多的小国得以独立,国际社会中的小国数量急剧增长。诸如领事裁判权制度等一些反映大小国家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规则被废除,小国还推动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等°。冷战结束后,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小国为缩小与大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尝试。随着全球化时代风险社会的形成,各类矛盾和危机的进—步r显以及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推进.小国会在国际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纵使小国的国家数量和参与国际活动的数量均有增长,但较之大国,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彻底改变,国际社会中甚至不乏对小国何以在无状态下长期存在的疑虑。其次,利益关切是小国挑战大国所考量的重要因素。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在政治、经济层面的联系更为紧密。"当一个体系内存在一个以上实体时,必然会产生某种与其他实体相抵触的观念,无论是基于共存还是敌意。"n21分析以小搏大的发生缘由不能回避利益层面的因素,有学者将利益关切视为不对称冲突动机产生的源头,有学者基于某项特定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比值而提出利益价值度,认为利益价值度与国家的行动意愿成正比。弱小国家之所以敢于挑战比自身强大的国家,从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角度来看,是因为某项特定利益在小国眼中比在大国眼中价值更高,使小国愿意为获得这一利益而采取积极进取的态度。因此,国家会选择不同的制度方案保护与促进居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再次,风险应对的能力差异是小国挑战大国的特殊缘由。小国挑战大国不同于大国与大国、小国与小国之间博弈的一个缘由便是风险应对的能力差异。风险是各类国家都客观面对的现实难题。对大国而言,某一领域的利益得失或许不会伤筋动骨,但对小国而言则可能关乎存亡。例如,基里巴斯等小岛国同澳大利亚一样四面环海且地理位置接近,但前者受制于地域面积,海拔高度等先天条件,在海平面上升状况下面临着被淹没的风险,当地居民将被动成为"气候难民",而澳大利亚却暂时顾虑不大。全球化使得疆域国界很难成为阻拦风险的屏障,国家处于"全球风险社会"之中,容错率更低的小国需要将大国纳入其预期构建的议题中,借助大国赋能而增强话语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太平洋岛国通过与大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相互支持以实现目标捆绑便是例证。最后,大国因素的介入。并非所有的以小搏大都是小国自身意志的独立体现,小国挑战大国的动机还可能受到博弈国家以外的其他大国影响。一方面,小国可能会主动依靠某一大国的优势力量推动利己议题的达成,或是在大国支持下挑战其他大国。另一方面,"选边站"成为一些小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小国可能成为大国博弈棋盘上的棋子。在中美竞争博弈的现实背景下,需要对以小搏大驱动因素中的大国介入情况予以更多关注。二、小国挑战大国的路径择取通常而言,实力接近的国家会采取对称的博弈手段,而以小搏大则要求小国通过方法策略的审慎选择来弥补非对称实力的落差,因为不是任何程度的错误都足以成为发动战争的理由,盲目挑战大国的结果往往并非如小国所愿。因此,将问题交由法律体系本身而非国家来决定往往对小国更为有利。(一)以小搏大的方式选择小国挑战大国的方式就如同19世纪末主权国家自我限制的努力一样;一方面,起草主要事务领域的部分规则或推动集体条约的缔结;另一方面,盼望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因势利导地为发展习惯国际法做出贡献。1.借助国际立法小国可以通过与大国缔结双、多边条约的方式将大国纳入其起草或主导的特定框架之中,而国际组织为小国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场域。国际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弥补了单个国家的行动缺陷,对小国而言意义尤甚。第一,国际组织降低了小国参与国际法治实践的成本,能够减少冲突、促进合作"。过去,召开和参与国际会议往往是大国的特权,例如1899年俄国视其所召开的"和平会议"的邀请函为"俄国的馈赠",小国在当时鲜有机会获得"馈赠",更勿谈给予"馈赠"。而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增加,国际社会缔结多边条约的基础及结果发生了巨大变化,小国有了更加高效率与低成本的实践平台来参与国际会议、提出议题主张,掌控谈判节奏.乃至通过约束大国的多边条约。例如.经由联合国来对某国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实施制裁尤其是对大国采取制裁措施.可以减少制裁行动的物质成本和政治成本。第一.国际组织使得国家参与国际法的过程更加组织化、制度化。国际组织的决议经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做出后,能够起到制约或约束成员国行为的效果,成员国负有忠实履行组织章程的义务。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论述的,"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多数时间,都遵守绝大多数国际法原则和它们绝大多数的国际法义务"。第三,国际组织把大国对合法化特权的要求与小国对某种形式的主权平等的诉求协调起来,例如联合国大会中每个成员国有且只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需要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而其他问题由过半数票决定"。由此便为小国之多数在整体上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借助国际组织提供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载体,小国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尝试。在路径选择上,小国会选择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一般宣言,这种政策决议由在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多数国家做出。就领域而言,小国在政治、经济、环境等多个领域就老问题、新状况向大国所维护的秩序、规则发起挑战。例如,在经济与社会合作领域,小国为获得更有利的贸易条件,曾试图全面挑战大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在20世纪后半叶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发展权利宣言》。但是,小国的客观实力并不足以支撑其目标设想,又因冲击了大国所构建的国际经济关系而遭到强烈反对,以失败告终。在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阿拉伯产油国通过石油禁运而造成第一次石油危机,一些大国为保证能够获得稳定的石油供应而纷纷站到阿拉伯国家一边。面对大国内部出现的裂痕,阿拉伯国家一鼓作气建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这是小国在重塑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一个尝试,通过挑战大国来解决根本问题,而不只谋求权宜之计。在环境、气候问题上,太平洋岛国斐济在担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二十三次大会主席之际.将太平洋岛国论坛的"蓝色太平洋计划"纳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当中.强化了与会方对太平洋岛国与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同时,太平洋岛国还分别以自身和联盟的两种身份积极参与全球有关气候变化的公约谈判,并积极寻求对气候变化的资金补偿,启动了气候变化适应基金。2.利用国际司法对于在国际法实施过程中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社会的传统方式是实施谴责、国家报复和反报等自助行为。然而,这些方式存在着规则模糊不清和缺乏统一的弊端,可能演化成大国擅自实施国际法司法权力的正当化托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作为国际法实施手段的国家自助行为逐渐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利用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争端愈受重视,表现为近几十年来国际司法机构的种类和数目明显增加,受理和审核的案件数量显著增长,其中也不乏小国挑战大国的实践。国际司法机构也属于广义上的国际组织范畴,但其争端解决职能却为小国挑战大国提供了独特的路径,小国不需要审度自己提出的议题是否能被大国所接受,也不需要为在国际组织的会议表决中形成对抗大国的集团合力而纵横捭阖,而可就某—争议问题在法律和组织框架内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较之国际组织,各国一律平等原则无疑在国际司法机制中得到了更好的诠释和实践,代表了小国所追求的绝对平等的自然法理念。纵然国际司法裁决的约束力不会像国内法那般强,但也并非如道德宣示那般弱,并且大国不会忽视其产生的影响。"国际法是一种平等的语言,国际法律秩序给人一个最有说服力的印象是,在平等者的社会中通过司法形式开展关系。大国与小国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存在着不同的偏好。由于大国实力更为强大,其对与小国之间产生的纠纷更信赖政治解决方式,而小国由于用实力说话的效果不明显,更倾向依赖国际司法机构2-4。尽管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机制设置中有特殊的大国底色,但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人员安排上却有所不同,以ICJ的法官为例,小国候选人不仅可能在与大国候选人的短兵相接中竞选胜出,而且在总人数方面并无劣势。小国在国际司法机构中直接对大国发起诉讼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典型案例如"马绍尔诉英国案"南海仲裁案"等。(二)以小搏大方式的特殊借助国际法体系中的机制和规则,小国能够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形成对大国的挑战。因此,即使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对国际法偏袒大国的指责,小国却没有摒弃国际法,小国同样期望从诸如调整外交关系和控制武力的规则中受益。小国挑战大国的方式与实力相对均衡的国家之间的博弈方式既有共,也有差异。一方面,立法和司法领域的法理之争并非限于小国与大国博弈的场域,在大国与大国、小国与小国之间同样常见。美国大肆推行单边主义贸易保护措施,发动与中国、欧盟等之间的贸易战,表面上也打着维护WTO"公平贸易"体制的旗号,并在WTO内娴熟地玩弄"法律牌"29l。小国之间的边境纠纷、海洋争端等亦会提交至ICJ等机构。国际法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发挥的服务、规范、惩罚、示范等作用保障了国际交往的正常状态,并能反映,协调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在国际法所架构起的秩序框架之中,各类主体能够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开展互动,国际法治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层面,而且已为国际社会所实践。因而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会将国际立法和司法作为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实力接近或对称的国家之间可依赖的相互对抗和制衡的手段要更加丰富。综合实力深刻影响着国家博弈方式的选择,在实力不对称的情境中,大国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法律等多矩阵应对手段中拥有更多的选择,相对而言小国则"山穷水尽",小国更依赖国际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在实力相对均衡的状况下,国家之间的博弈方式更为丰富,战略空间和可回旋余地也更为广阔。例如,从2017年8月美国启动单边色彩浓厚的"301调查"开始,中美之间发生了数轮贸易摩擦,中国在应对美国单边贸易措施时的反制举措"工具箱"要比小国丰富得多。又如,同为小国的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一直因纳卡问题处于敌对状态,两国之间的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如果一方主体变更为大国,解决纳卡地区归属问题的方式可能会有变动。由是可见,立法与司法领域的法理之争并不仅仅发生在小国挑战大国中,而且在大国与大国、小国与小国之间的博弈中同样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但实力对称的国家间的博弈手段更具多样。在理选择理论学者看来,国际法产生于各国基于对他国利益及国家间权力分配的认知而理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中。由于国际社会处于一种横向的权力结构中,一国为了经济、政治及其他目的会努力成为"竞争国家",并因此更加重视国际竞争,以全面动员竞争资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小国会基于国际组织中大小国家相同的投票权并借助国家数量的优势而挑战大国。同样,在各种国际组织不断涌现、国际司法机构出现滥权和扩权的背景下,小国由于不具有同大国一样站在全局的立场和较为严谨的责任考量,往往会借助国际法治而损害大国的国家利益、道德权威、政治权威,提出不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发展方向的主张。由国家而派生的国际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摆脱不了成员国之间的政治较量和利益博弈。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体理与群体理之间在应对全球治理等公共问题上存有悖论。因此,在国际立法和司法领域.虽然小国可以借助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构的赋能,但并非所有议题都会吸引大国的参与"。但不能否认的是,大国重视小国在国际立法和司法等层面上以小搏大的实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三、大国应对小国挑战的考量因素同国际合作一样,竞争和博弈也是国家间互动方式的典型呈现。在国际法所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充的背景下,大国欠缺面面俱到的能力,也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刻都遵守国际法规则。换言之,小国不仅可能在某一具体问题中占据法理高地,而且具有在特定领域中形成与大国抗衡的潜能。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具有高度共生,国家会在具体的实践场景中因势利导。但在以小搏大的国际法实践中,鉴于主体双方存在客观差距,大国在做出选择时要顾及该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大国的可能反应,避免自身陷入道德和舆论洼地。因此,大国在应对小国挑战时需要以微观、中观、宏观不同层面的要素为参照,加以识别。(一)微观层面∶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则对于国际司法领域的法理之争,大国要以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则为标准审视小国的行为,大国要尊重和支持公正司法,但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案件上,绝不接受滥用司法权的裁决。事实上,不仅是大国与小国的博弈中需要遵守国际法规则,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主体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都需要以相关法律规则为准绳。国际规则不仅体现在实体法方面,程序规则也不能忽视。在"以诺为则"的国际法特质下,国际司法裁判机制的基础是主权国家是否自愿接受管辖。就国际争端解决而言。在请如高度政治争端等不话合采用强制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争端类型中,会体现出大国与小国在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的偏好,大国更青睐外交等政治手段,小国则更信赖国际司法手段。应当承认的是,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小国"工具箱"里可供选择的工具无法同大国相媲美,加之大国间博弈等外部因素对小国的驱动,小国可能会一味使用国际司法方式,甚至是在有悖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发生"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或挑衅"。而国际司法机构在受理、审理争端时出现的扩权和滥权问题实质上也增大了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以南海仲裁案为例,该案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罔顾基本法理,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强行推进仲裁案,并做出不正当裁决。毫无疑问,以小搏大不能违背国际法规则和公正司法。(二)中观层面∶是否平衡国际法权利义务大国在享有国际法特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特殊的义务,而大国特殊的法律义务并未如特权一般受到广泛关注,这种不甚全面的看法不仅促使小国发起对大国特权的挑战,而且阻碍了大国在国际关系中应有作用的发挥。事实上,特权并非大国的专属标签,小国在一些领域中也受到特殊关照,比如在国际经贸领域享受的优惠关税,《洛美协定》和《克努托协定》是欧盟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工业品和农业品进入欧洲享有关税优惠待遇,而欧洲国家向该地区出口商品时则不享有同等优惠。但是,小国特权与大国特权的呈现形式不尽相同。于大国而言,其特权往往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正向增加,而小国则多是义务的减少。换言之,大国拥有超越小国的法律特权,小国则拥有少于大国的国际义务。比如,大国在对外援助中要承担对小国提供财政援助的义务;又如,在全球公共问题的应对中,大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小国则可以享受大国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权利的产生过程中,小国经过一系列的法律尝试才使部分诉求得以付诸实践。而在权利的履行过程中,大国的态度往往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小国对大国的这种依附会因大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因为在大国做出判断所需考量的众多因素中,小国层面的因素并不总是会被优先考虑。同样,对大国的依附使得国的特权具有一定的脆弱。以全球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为例,有些富国"自我优先"的做法使得穷国面临疫苗短缺的问题,"世界正处于灾难道德失败的边缘"。尽管如此,小国在国际社会中却更容易占据道德高位,并且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不需要如大国一样考虑国内外多种因素.更具灵活和效率学。但是。在欠缺对大国和小国国际法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以及对国际社会利益的整体分析的情形下,小国言行的风险需要引起大国的重视29ls-"。因此,小国在维护本国利益的过程中要全面看待大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大国也需要审视小国的行动是否遵守权利义务平衡的标准。(三)宏观层面∶是否促进国际法治法治在维护国际安全、促进国际公正和发展、建立和提升国际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共同的理念和原则,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最根本的路径"。良法与善治是国际法治标准要素的呈现。国际社会经历了数次规范化的努力.才使得权利义务的设定具有清晰和可预期。在当下具有辩证结构的体系中,大国对特权和小国对平等的要求同时得到了满足.国际社会处于—种受调控的秩序内@。因此。大国利益与小国利益在国际法框架下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之中,国家利益的减损与增益不再如20世纪初期受战争等因素影响而充满不确定。国际社会的良法往往是大国与小国在"出价"和"要价"的谈判中形成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未存在显著障碍便是美欧日加"四方集团"对发展中国家搭便车行为的容忍。因此.当下兼具清晰和可预期的国际法体系是国家基干利益考量而博弈的产物.是汲取过往经验、根据现实状况、考量未来发展的规则体系,借助软法与硬法的双重保障来调整和规范国际社会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否认的是,在预防和化解冲突等方面,国际法的权利义务设定和程序安排并不尽善尽美。因此.在完善和发展国际法的过程中,小国可能会成为国际法破立新的动力。但在大国所构建的国际秩序中.小国如若试图从根本上颜覆传统领域中已存有共识的法治设计.可能会将国际社会清晰和可期待的规范化努力打回原点。在大国无意放弃自身利益和国际法体系并未出现根本变革的背景下,如果在国际法体系中最为基础且重要的领域进行新尝试,所产生的新的国际法体系并不一定会优干现有设置。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尽管从技术上说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以修改《联合国宪章》,但从政治上来说这些修改只能针对较不重要的事项。小国曾试图改变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由固定大国担任的情况,其方案是借助不指名的席位规定以便适应情况的变化,在大国境遇不同往昔时予以替换,但这一提议最终被否决。二战结束后,国际法的目的论经历了确保主权国家间共存、调整冲突到深化国际合作的转化,诸如善治、发展经济等国内治理议题被放大成为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这些新的国际合作对象虽然并不尺在大国所把控的高政治领域内.但大国的影响力依I日。并日小国提议的后续发展往往受大国掌控。正如联合国创设过程中,英国在面对削弱大国所拥有的否决权时的答复一样,"大国的特殊地位虽然是不民主或不平等的,但却是国际社会所必需的"。国际法治的变革需要在内外互动、兼顾新旧、照应彼此的路径上推进,这些层面的协调互动是大国不能忽视的因素。国际法作为一种减震器,旨在澄清并缓和各种竞争、冲突的主张。但国际法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复杂并且难以厘清。因此,尽管小国时常尝试改变国际法中的一些规则,但国际法新规则的创设并不取决于小国单方的意志。小国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大国,但小国的动因以及手段方式的复杂使大国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可能面临的国际法义务。四、因应小国挑战的大国对策和中国视角如前所述,小国挑战大国的领域、方式具有多样,小国可以借助国家数量优势和国际制度设计而抗衡大国。如何妥善应对小国的挑战不仅事关大国的国家利益、国际声誉,而且对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发展都影响深远。(一)应对小国挑战的大国方案1.发挥维护国际法权威的大国表率作用尽管有些国家在实践中时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发生,但国际法并非形同虚设,即便是大国也会从国际法中为其违法行为寻求辩护理由。例如,美国为发动2003年伊拉克战争辩解的依据便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大国避免小国挑战的一个源头预防措施便是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大国不仅要身体力行地遵守国际规则,避免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要在争端发生后按照规则化解争端。国际法权威的另一表现便是规则的与时俱进,大国要推动对国际法中不合理、无法满足时代需求的规则的修改。"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2.在更长的历史维度视角下分析小国的诉求大国在回应小国利益诉求时不仅要对现实情境进行审视,也需要在一个更长的历史维度下看待小国的诉求。例如,一些西方大国在其发展过程中,从众多被殖民的小国中获取了自然资源等经济支持,当讨论前述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便不能忽视殖民背景。部分在西方大国经济统治下的小国虽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规模,但为数众多的小国在经济结构方面仍然十分单一1oloi-"。由此可见,大国在借助国际法平衡其与小国之间的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要顾及小国的历史境遇,增加小国参与国际法创设和修改的机会。这便要求大国不能我行我素,搞霸权、霸凌、霸道,而应该通过法治语境和制度设计引导小国参与国际法治,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可以借鉴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对涉及小国权益的问题,在程序设置上增加小国参与研讨和决策的机会。3.寻求与小国间利益的最大交集如前所述,小国挑战大国的缘由既有自身因素,也受大国影响,既可能出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也可能源自自身追求的驱动。这些因素既可能单独作用,也可能混合出现。因此,对大国而言.要辩证地分析小国排战大国的行动缘由。寻求与小国间利益的最大交集。大国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特权,但要避免大国搞唯我独尊的霸道,实现大国与小国平等相待。事实上,面对小国生存发展等方面的脆弱和现实诉求,大国已经采取了多种策略予以回应,尤其是在经贸领域。例如,世界银行的利率措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政策、WTO的优惠待遇等。尽管如此,主导国际规则谈判和制定的依旧是大国,小国法律尝试的最终走向往往受大国态度的影响。因此,大国要审慎对待小国的法律尝试,全面分析小国的诉求。一方面,大国要正面回应小国的利益主张,扩大与小国的共同利益交汇点,借助双、多边平台发挥国家、国际组织、企业等多维主体的合力,使大国与小国的利益和意愿得到更加平衡的反映;另一方面,大国要明悉小国在处理国际问题上的局限,文化状况、社会背景、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小国群体内部存在不同的关注焦点,即使是对同一问题也会持有不同态度。先天条件与后天现状会使小国囿于自身局限而提出操作不强的法律文件,大国要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本国利益的通盘考量下审视小国的法律尝试,并借助法律、政治、外交等手段形成法律内外的回应。4.合理妥善维护自身权益大国要构建应对小国挑战的多元机制。近些年,国际司法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人权、海洋领域的一些国际热点问题或敏感问题。在此背景下,面对小国发起的司法挑战,大国要准确把握国际司法中法理之争的关键问题,采取"司法+"的应对策略和手段。大国要认识到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所引起的争端解决的路径冲突,实现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的有机结合与良互动。在大国与小国直接对抗的司法实践之外,大国还可以借助构建争端预防机制和贸易促进措施,降低争端发生的可能。例如,为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中国正与日、法等国联合开发第三方市场",在利益共享的同时,可以实现风险分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其他大国的驱动而发生的以小搏大行为。(二)中国的立场和方案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位置重要而特殊。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论是应对燃眉之急,还是未雨绸缪,中国都要重视小国利用国际法谋利或造势的行为,在支持小国维护本国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中国的行为,尤其是要警惕小国可能做出的极端行为。指出,大小国家相互尊重、一律平等是时代进步的要求*。面对小国挑战,中国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重义守信的正确义利观,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以公平正义为理念指引,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国在回应小国排战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历史而言。中国长期是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的受害者.因此要大力倡导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其次,从现实而言,在当下以中美为代表的大国博弈和竞争的背景下,中国要妥善处理好与小国之间的纠纷摩擦.尤其是在此叠加了大国与大国、大国与国多类矛盾的领域4as-,厘清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中国的缘由。中国不能忽视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特殊位置,中国在大国博弈中背后有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的支持,因而要审慎选择应对方式,避免陷入法理和道义的双重困境。最后,从未来而言,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鸿沟是当今时代面临的课题,中国应同国际社会一道捍卫多边主义、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聚焦行动、落实承诺,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对于小国的国际立法活动,中国要分场景做好角色承担。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要努力推动全球治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国际社会的意愿。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构成的小国占国际社会的多数,多具有被殖民统治的历史,经济结构较为单一,经济状况较为落后,在当今国际法塑造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国际法话语权较弱。中国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发言权,需要平衡好一组矛盾,即在确保体现小国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则切实维护小国利益的同时,又不使其对现有法律体系产生强烈冲击,这有赖于对合适时机的准确把握和对可行方式的稳健择取。同时,中国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便不能只站在小国的立场而忽视国际社会安全稳定所依赖的因素,尤其是确保大国之间平衡的因素。在国际司法裁判机制加强的趋势下,中国有必要以自身发展现状和远景规划为出发点,结合国际社会区域和多边形势大局,提高我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方面,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小国提起的司法活动,中国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国际法治意识,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合理使用外交和司法手段,尤其是在"真理"和"法理"都掌握的情况下,中国要敢干亮剑、敢于干发声,避免形成中国不接受、不认同国际法的负面形象。另一方面,中国要重视国际司法机制的作用,增强参与国际司法的能力,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构建起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融入体现东方智慧的调解。可以考虑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国内有益做法推广应用到与他国的纠纷解决中。同时,要重视培养中国企业、员工等主体的合法合规意识,重视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中国邻国众多,战略区位重要,大国利益交汇,同时世界五大热点地区也几乎都在中国周边,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分析和处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周边小国或是主动或被动地将区域外大国拉入与中国的"规则之争",或是采取司法措施挑战中国。面对不同类型的挑战,我们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可以借助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等平台开展合作,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推动规则构建和风险管控。另一方面,要反对将政治问题法律化,坚决维护我国的核心利益。在处理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问题的过程中,要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和更加积极的态度促进地区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小国与中国的博弈既可能寓于合作中,也可能起于竞争中。在不同的实践场景中,中国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以条约谈判为例,中国要系统、整体地看待某一条约在双、多边关系中的潜在影响。目前,中国正通过研究、谈判和升级自贸区合作推动制度型开放,而中国自贸区合作对象中就有多个小国。其中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已正式签署。在该协定的升级谈判过程中,新方试图挑战中国对本国企业的保护措施,因为保护措施会导致新西兰对中国的出口产品不能全部享有减免关税的政策。最终中方对自新方进口的97%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包括部分木材纸制品。该规则的谈判升级既满足了新西兰扩大商品出口、增强贸易便利化的需求,也有利干促进中国国内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因此,中国要基于自身与小国在主要利益需求方面存在差异的现实状况,辩证、系统地看待小国在规则创设中的主张,以主要矛盾为导向,实现合作共赢。但是,条约谈判需要守住底线,原则问题不能成为交易对象。五、结语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法理之争成为国际法秩序演变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以小搏大的国家实践中,实力不均衡使得小国可借以逐利、维权的手段有限,利用国际立法、国际司法来挑战大国往往是小国"工具箱"中为数不多的可行选择。面对小国的挑战,大国不仅要度量小国倡议的法理依据、利益诉求,也要检视自身行为的合法。大国一方面享有国际法特权,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更多的国际法义务,在小国和小国集团挑战大国趋势加强的背景下,大国要审慎应对小国的挑战,尤其是小国欠缺法律依据的行为。但大国也要及时回应小国的诉求和呼声,推动大小国家共同进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要坚持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正确的义利观,妥善处理小国以国际法为手段挑战中国的情况。一方面,要借助法律、外交等手段及时回应现有争端。另一方面,要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动国际法规范和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形成良互动。上一篇:协作学习(协作学习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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