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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售权(拖售权和随售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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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拖售权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拖售权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引言
“拖售权”与“随售权”犹如一对孪生子,在同一份协议中往往有此即有彼,相伴相生。上一篇文章写了“随售权”条款,这一篇咱就聊聊“拖售权”吧。
我第一次领教“拖售权”的厉害,是在俏江南那个著名的对赌案中。对赌本身并不可怕,它本是一场愿打愿挨的交易,赢则双赢,双方都乐见,输则愿赌服输,或赔钱、或赔股。但是像俏江南创始人输得如此惨烈、如此彻底、乃至被投资人“扫地出门”的案例,实不多见。
简单回顾一下案情:2008年后,成为奥运会供应商的俏江南想乘胜追击,开启融资上市之路。2008年底,脱胎于中金公司直接投资部的鼎晖投资注资2亿人民币获得俏江南10.53%的股权,并与创始人张兰签订了对赌协议,双方约定:如若俏江南无法在2012底前上市,鼎晖有权要求俏江南回购其股票,为确保对赌条款的履行,鼎晖还增设了“拖售权”作为履约保障。2013年,俏江南确认上市无望,与鼎晖的对赌失败,而彼时俏江南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此时,“拖售权”条款便派上了用场。尽管鼎晖仅持有俏江南10.53%的股权,但双方约定的“拖售权”仅赋予持有多数A类优先股的股东,即,只要持有多数A类优先股的股东决定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则公司其他股东均应以相同价格、同等条件出售其股权,而鼎晖则是当时持有俏江南A类优先股的唯一股东,只要鼎晖决定出售其股权,其他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多少,均应无条件出售。这种“强买强卖”的约定一旦被签字画押,就被赋予了法律上的执行力。真真是“画押一时爽,履约悔断肠”……
2014年4月,在“拖售权”的助攻之下,欧洲私募股权基金CVC成功收购俏江南82.7%的股权,成为俏江南名副其实的控股股东。自此,这场赌局以创始人彻底出局而告终。
就这样,拖售权以一种“人狠话不多”的凶悍形象进入我的视野。此后,我又在Halpin v. Riverstone Inc.股东诉讼案以及全球知名药企Bristol Myers- Squibb收购新基制药等案例中陆续再见拖售权的身影。随着了解的深入,我逐渐认知到,包括“拖售权”在内的协议条款终究是“器”,并无褒贬善恶之分,全凭“驭器”之人如何运用罢了。
那么“拖售权”究竟所谓何意何用,下文将细细分解:
一、什么是拖售权?
拖售权与随售权恰好相反,主旨是保护大股东权益,赋予大股东非经小股东同意即可将公司卖给第三方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享有拖售权的大股东决定向善意第三方(买方)出售股权时,有权强令其他股东以相同价格、同等条件向该买方出售其股权。设置拖售权的目的是赋予大股东对公司更大的控制权,让大股东有权主导公司的整体出售,使其在出售股权时能够获得更好的溢价。
拖售权英文原文Drag-along right(也被称作Bring-along或Come-along right),Drag用作动词时是拖拽的意思,往往违背被拽者意愿强行实施,因此被形象地翻译为“强卖权”。
与随售权一样,拖售权条款并非股东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的必备条款,取决于大小股东之间的谈判与博弈。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对公司的控制力、小股东中专业投资机构所占的比重及其谈判能力,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拖售权的能否设定及如何设定。
二、拖售权的作用与平衡
拖售权的主要作用是给大股东提供更顺畅的退出途径。当大股东准备出售股权时,有意向的买方很可能期望获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尤其是那些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并购实现对目标公司百分之百控股才是其目标。当大股东与买方就出售公司全部股权达成共识时,如果剩余小股东不予合作或不愿出售,买方无法如愿收购全部股权,则可能连大股东的股权也索放弃,从而让大股东的出售计划“泡汤”。而拖售权则能帮助大股东和买方“扫清”小股东的障碍,便于买方实现整体收购,从而让大股东获得满意的股权出售收益。
尽管拖售权旨在保护大股东权益,但也须平衡小股东利益。这主要体现在拖售权条款通常要求小股东与大股东出售股权的价格及条件保持一致,以使小股东获得凭其自身能力很难争取到的有利价格及条件。Drag-along与Tag-along都要求小股东与大股东同等价格同等条件出售股权,但两者实质却大不相同:Tag-along是小股东的权利,小股东可以选择出售或不出售其股权;而Drag-along却是小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大股东决定行使拖售权,小股东无法拒绝,只能配合履行。
三、谁有权行使拖售权?
从持股类型看,最早的拖售权一般仅赋予优先股(preferred stock)股东,鼎晖投资与俏江南约定拖售权主体仅限于优先股股东,就是典型的例子。随着投融资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机构成为公司股东,这些机构往往持有公司普通股(common stock),他们会争取成为拖售权主体,即,主张拖售权的行使主体不仅包括优先股股东,也包括普通股股东。因为优先股一般仅占公司全部股权的小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先股股东恰恰是公司的“小股东”,而非有权行使拖售权的“大股东”。
从持股比例看,通常单独或累计持股50%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拖售权,这一比例有时会提高至66%甚至75%以上的股东,具体比例取决于股东之间力量差异。
将两者结合考虑,拖售权行使主体一般为持有50%以上优先股的股东,或持有50%以上股权(不区分优先股或普通股)的股东。另一种折衷做法是约定至少50%以上的优先股股东同意,同时还要求持有公司50%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方可出售。为满足这一要求,实践中有些优先股股东宁可损失一些优先分配收益,也会将其多出的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以满足触发拖售权的条件。
四、拖售权适用哪些交易?
从大股东的角度,当然希望拖售权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宽泛,不仅限于公司股权的转让,还适用于公司合并或兼并,以及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出售等所有类型的出售交易(sale transactions)。至于超出“出售交易”范畴以外的交易能否适用拖售权,需视协议的具体措辞而定。如果条款中用“转让”或“出让”一词,一般仅限于出售交易,而不包括股权质押等情况;但若用“控制权变更(change of control)”等表述,适用范围就会扩展至负债、担保、抵押等其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用拖售权的“交易”范围,通常在同一份协议中也适用于跟售权,当大股东扩展拖售权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极有可能被小股东用以扩张其跟售权。此外,如果适用的范围过大,例如扩展至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可能导致转让的情形,极有可能将小股东出售股权的义务不当延伸,侵犯小股东的法定股东权利,在有些法域可能被认定无效。
五、拖售权的触发条件
(一)股权出售要求
首先,在股权收购主体方面,大股东只有向善意第三方出售股权时才能行使拖售权,换言之,如果大股东将股权出售给利益关联方,则不适用拖售权。这一限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拖售权,与关联方恶意串通排挤小股东,低价收购公司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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