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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哈萨克族,哈萨克,部落哈萨克族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哈萨克族和汉族及其他民族一起,互相支持,团结奋斗,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新疆的统治。
政治
历史上所有的哈萨克人都分别隶属于一定的氏族部落。自16世纪末期起,哈萨克人及其分布地区已经分为3个“玉兹”,即乌拉玉兹(大玉兹)、鄂尔图玉兹(中玉兹)和奇齐克玉兹(小玉兹),在清代文献中分别称为右部、左部和西部。其中以鄂尔图玉兹人数最多,力量最强,氏族部落世系也保存得最为完整。我国的哈萨克族主要是乌拉玉兹和鄂尔图玉兹的部落。
哈萨克族的氏族部落原是大小不同的血缘集团,如阿巴克�D�D克烈部落就有姜特刻衣、贾兑克、杰鲁希、莎尔巴斯、喀拉卡斯、加斯他班、依铁勒、丘巴拉依克尔、蔑乞儿、康沙达克、希莫英等12个氏族。部落内部最小的生产组织和游牧聚落称为“阿乌尔”,大都是同祖同父的后裔,但有时也有少数非血缘关系的成员,多半是外部落因贫困而来依附的牧民,因此,贫富的差别也明显地反映在“阿乌尔”内部。“阿乌尔”大小不等,有的三、五家,有的十来家,有的更多一些。哈萨克族称氏族部落的血缘集团为“耶利”。“耶利”以始祖的名字命名,通过氏族部落的世系不仅可以看出“耶利”繁衍的情况,还可以了解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哈萨克的氏族部落都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内部通婚仍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都在7代以外。在游牧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单家独户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敌人的袭击,只有比较稳定的组织才能保障生活和牲畜的安全,所以由血缘关系而结成的“耶利”是适合这一需要的。虽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战乱、迁徙及其他原因,“耶利”的内部关系已变得相当松弛,它在实质上已经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的工具。但是,在贵族、部落头人组成的封建统治集团极力维护之下,氏族部落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形式,一直存在到新中国成立。
自13世纪初叶,西域是成吉思汗之子察合台、窝阔台的领地。哈萨克族长期处于蒙古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的上层“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托列”(白骨头)。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称为“哈拉”(黑骨头)即贱民。“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之分,不能通婚。还有社会地位最低的“苦尔”和“昆”,为男女奴隶。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拉拢和利用哈萨克族的贵族、部落头人统治广大的哈萨克族人民。如清代曾封赐阿勒泰地区的哈萨克贵族、头人以公、台吉、乌库尔台、扎楞、赞根等爵位;封赐塔城、伊犁地区的哈萨克贵族头人以台吉、千户长、百户长等职位。
辛亥革命以后,军阀杨增新将千户、百户改为农官、乡约。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哈萨克地区推行保甲制,委任哈萨克头人为区乡保甲长。尽管改朝换代,“水流了石头不走”,哈萨克部落头人的权力不但从来没有削弱,相反却得到了更多的“合法”特权。从清代以后,较大的部落头人除牲畜税外免纳一切赋税、差役,并掌握着政治、司法和征收赋税的权力。至于出身于贵族部落的“托列”们则有更高的地位、更大的权势。新疆的托里县即贵族部落所在地。哈萨克族中还有“无托列不成部落”的谚语。以拥有成吉思汗后裔充当首领为荣,有的部落还邀请“托列”充当头目。哈萨克族部落头人都是大小不等的封建牧主,而被他们统治的广大依附牧民则绝大多数是贫苦牧民,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基本是一致的。
组成哈萨克族封建统治集团的除了贵族、部落头人、大小牧主之外,还有“比”。“比”一般出身于富裕牧民家庭,通晓部落习惯法,善于辞令,被公认为调解纠纷的人。哈萨克族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每个部落都有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有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部落头人的特权、维持部落的巩固与团结等几个方面。凡部落内部发生财产、婚姻或其他问题时,“比”即按照部落习惯法进行调解和处理,通常采用“九罚”即赔偿9只牲畜的办法,严重者再酌情倍增。由于哈萨克族的习惯法早已封建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比”又可以任意解释习惯法,所以在封建牧主与贫苦牧民之间,根本没有公道可言。
长期以来,部落观念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劳动人民的手段。部落头人竭力宣扬本部落的团结,以缓和、掩盖内部阶级矛盾。哈萨克族部落有“以血还血,以伤还伤”血族复仇的习惯。这往往被头人利用为诈取钱财的机会,从而使发生在不同部落之间的个人问题,酿成部落争端。遇有这种情况,部落头人就会强调所谓部落的荣誉和利益,以复仇的名义挑起大规模的械斗。凡是发生人命时,部落头人就带领群众为死者“复仇”,要求对方用牲畜抵偿命价。偿付的命价由凶手所属“耶利”全体成员分担。一般男子命价为200匹马,女子减半,贵族的命价高于平民7倍。然而,死者的家属只能得到偿付命价的小部分,其大部分均归部落上层和有权势的人所得。可见部落习惯法和所谓维护部落的利益和团结,是十分虚伪的。
新中国成立前,哈萨克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充分体现了宗法封建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就是封建的剥削制度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从托列到阿乌尔巴斯的部落大小头人,对牧民都有很大的权力。按照传统规定,牧民每年第一次打猎所获,要奉献给贵族头人,自己不能享用。在阿乌尔内,转移牧场的时间、路线,以及摊派差役、对外交涉、解决纠纷都由阿乌尔巴斯决定,至于役使牧民和他们的畜力也都是理所当然之事。由此可见,贵族、部落头人组成的统治集团不仅在经济上掠夺人民,也是政治上的特权阶级,广大劳动牧民则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
1954年11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后因严冬季节不便开展庆祝活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州庆日改为每年9月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下辖塔城、阿勒泰两地区和州直十个县市。住在原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的哈萨克族,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于1984年6月大部分返回新疆。在哈萨克族相对聚居的地区,还建立了13个民族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分阶级、不定成分的稳定政策,同时考虑到广大贫苦牧民的利益,做到牧工、牧主双利,提高了牧工的劳动报酬,废除了部落头目的封建特权,同一“阿吾勒”出来的普通牧民或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贫苦牧民,自发的组织起临时或常年互助组。
文化
信仰
萨满教哈萨克族最初崇拜大自然现象,崇拜诸神。远古时代,他们在广袤的草原上过着游牧生活,通过对自然的崇拜求得牲畜、生命的平安无恙,战胜各种灾害、苦难和疾病。
古代的塞种、匈奴、乌孙、康居等许多氏族部落人民都崇拜月亮、太阳、星辰、火,及某一种动物。哈萨克人崇拜地神和水神,为此他们崇拜大山、奇峰、山洞、河流、独树和泉水。他们会到有这种自然景观的神圣的地方去牺牲牛羊,举行祭祀活动,顶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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