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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皙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雍正,乾隆,亲王弘皙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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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弘��(1694―1742),清圣祖康熙皇帝孙,原皇太子、赠理密亲王胤�i第二子,生母为胤�i侧福晋李佳氏。生于康熙三十三年甲戌七月初五日(公元1694年8月25日),卒于乾隆七年壬戌九月二十八日(公元1742年10月26日)...,
基本介绍
爱新觉罗·弘��(1694―1742),清圣祖康熙皇帝孙,原皇太子、赠理密亲王胤�i第二子,生母为胤�i侧福晋李佳氏。生于康熙三十三年甲戌七月初五日(公元1694年8月25日),卒于乾隆七年壬戌九月二十八日(公元1742年10月26日)。因其长兄(同母兄,生于康熙三十年)早殇,故弘��成为胤�i实际上的长子,他亦为康熙皇帝诸皇孙中年龄最大者,称“皇长孙”;又因其父嫡皇子的身份被称为“嫡长孙”。弘��子凭父贵,加之他个人不同于乃父之暴戾,而是结交颇广,为人贤德、聪颖,故自幼即被皇祖父带在身边抚养,深得眷爱。在朝鲜史书中有“皇长孙颇贤”之语,意即因弘��为人贤德而有其父胤�i三度成为皇太子的可能。 雍正帝继位后在对其八弟、九弟等政治死敌进行毁灭性打击的同时,却对废太子一家采取怀柔政策。如: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即康熙驾崩第二天,雍正就封侄儿弘��为郡王,累加多罗理郡王爵;雍正二年十二月胤�i病死后,雍正谕以和硕亲王例下葬,令弘��得尽子道,出殡时,每翼派领侍卫内大臣各一员、散秩大臣各二员、侍卫各五十员择定出殡日期,送至郑家庄,设棚安厝;封弘��之母李佳氏为理亲王册妃,由其子赡养,胤�i其余妾室随个人意愿择定居所,“丰其衣食,以终余年”;后雍正亲往五龙亭,哭奠理亲王胤�i。 雍正元年五月,雍正命理郡王弘��携家人迁居至京郊昌平郑家庄府邸居住(之前弘��的理郡王府位于京城内),实为雍正继位之初采取笼络分化、“避嫌”敏感人物胤�i及其后代的一种政治手段。雍正八年五月,晋理郡王弘��为和硕理亲王,成为同辈中爵位最高者。雍正帝待弘��视如己出、疼爱备至,弘��亦于奏折中称呼本是叔父的雍正皇帝为“皇父”,但他并未被委派一些重要任务,其间多参与一些礼仪性的活动,譬如雍正孝敬皇后去世,弘��即出任使节齐册宝。乾隆四年(1739年)以“心怀异志”等罪名,被革除亲王爵,除籍,改名“四十六”,锢景山东果园。乾隆七年(1742年),弘��卒。年四十九,无谥。后由其第十弟弘(日为)袭理郡王爵,谥恪。
弘��逆案始末
关于这件在清史中鲜有记载的、却事关康熙晚期储位争夺余波的皇室内部的斗争,清史专家杨珍在其专著《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有详细叙述: 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后金汗权建立后一个多世纪中,历经天命、崇德、顺治、康熙、雍正等各个时期,先后完成由后金汗权向清朝皇权、由地方性政权向全国性政权的重大转变。在此期间,围绕皇位继承问题出现的权力斗争连绵不绝,而康熙朝后期储位之争,以及因此引发的雍正初期清除朋党,期限规模和斗争的激烈程度,都已超过顺治朝及清朝入关之前。发生在乾隆四年(1739年)的弘��事件,则是高峰过后泛起的最后一道波澜。 乾隆初年,正值秘密建储制度确立前夕,由康雍二帝开启的秘密建储制度取代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度的历史进程,尚未终结,两种皇位继承制度所代表的不同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还在人们头脑中交互影响与作用。另一方面,清朝皇权集中与强化的程度,较康雍时期进一步提高,即将达于极致。因此,弘��案既带有前朝储位斗争的深刻印迹,也呈现出这一时代背景所赋予的特色。 现存史籍记载显示,弘��事件的经过并不复杂,从发现到审结,只有数月(乾隆四年九月至十二月)。不过,随着案情逐步被揭露,乾隆帝对该案的认识,却有一个由表及里,不断深化的过程。 四年(1739年)九月,乾隆帝以“诸处夤缘,肆行无耻”的含混罪名,将奉差在外的正黄旗满洲都统弘升革职锁拿,“押解来京,交宗人府”。乾隆帝指出,“伊所谄事之人,朕若宣示于众,干连都多,而其人亦何以克当。故朕仍尽亲亲之道,不肯暴扬。”这是“福宁首告弘��一案”事发之起,乾隆帝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被牵连者予以保护,并告诫说:“此后王公宗室等,当以弘升为戒,力除朋党之弊,念切国家,保全宗室之颜面”。福宁的身份不详,很可能也是宗室成员,或是其属下。 十月初,宗人府议奏,康熙帝十六子庄亲子允禄与其子辈弘��、弘升、弘昌、弘�w等人“结党营弘,往来诡秘”,议请分别予以惩处。乾隆帝认为,允禄“惟务取悦于人,遇事模棱两可”,至其与弘��等人私相交结事,“朕上年即已闻知,冀其悔悟,渐次散解,不意至今仍然固结。”不过,“朕看王乃一庸碌之辈,若谓其胸有他念,此时尚无可料其必无。”乾隆帝还指出,弘��等人“见朕于王加恩优渥,群相趋奉,恐将来日甚一日,渐有尾大不掉之势,彼时则不得不大加惩创,在王固难保全,而在朕亦无以对皇祖在天之灵矣。”他首次披露,弘��“自以为旧日东宫之嫡子,居心甚不可问。”本年遇朕诞辰,“乃制鹅黄肩舆一乘以进,朕若不受,伊即将留以自用矣。”乾隆帝决定,允禄免革亲王,但革去亲王双俸及议政大臣等职;弘��革去亲王,仍准于郑家庄居住,不许出城;弘升“永远圈禁”;贝勒弘昌、贝子弘普、公宁和革爵,宁郡王弘�w仍留王号,“永远住俸”。其实,此时乾隆帝已发现弘��“有不轨之心,因事未显著,是以从轻归结,以见小惩大戒之意”,也就是说,在他的眼中,“惟以谄媚庄亲王为事”的弘��,还够不上该案的主犯。 不久,从事邪术活动的巫师安泰在受审中供出,弘��曾向他问询“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等语”,这使弘��所犯事由的性质,有了改变。乾隆帝据此认为他“心怀异志”,“其所询问妖人之语俱非臣下所宜出诸口,所忍萌诸心者,拟以大逆重典,以彰国法,洵属允当。”同时,又发现弘��曾“仿照国制”,在府中擅自设立内务府下属机构会议、掌仪等司,这种做法俨然含有以己为圣尊,与朝廷相抗之意,以致乾隆帝认为“弘��罪恶”,较允祀允礻唐等人“尤为重大”。至于允禄,除去发现他“将官物私自换与弘��”外,并无新的罪证,仍维持原处罚;弘升等人亦同。对弘��的处处于是进一步加重:圈禁地由原郑家庄府邸改于毗邻皇宫的景山东果园内;除宗籍,改名为四十六。至此,该案以弘��作为犯事主角,审理完结。 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终年49岁。四十三年(1778年)正月,乾隆帝令将允祀允礻唐复其原名,本人及其子孙复入宗室的同时,已去世36年的弘��也被恢复原名,收入宗籍。 弘��案的出现,有深刻的政治背景。有必要对案中人的有关情况,做一概析。 以往对于康熙朝晚期储位之争及雍正继位问题的考察中,弘��是一位为人们所忽略的人物。 允�i之子弘��生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七月,生母是允�i的侧福晋李佳氏。其嫡母瓜尔佳氏没有生子,逝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七月。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允�i病故后,被追封为理亲王。雍正帝以弘��生母“奉侍二阿哥有年,人甚淳谨,著封理亲王侧妃。”足见,瓜尔佳氏死后,弘��生母李佳氏实际上已替代她的位置。乾隆帝称弘��为允�i嫡子或长子,其来有自。 弘��向为皇祖所钟爱。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十月第二次废太子后,人们曾有因“皇长孙颇贤”,允�i可能再次被复立的传言。允�i第二次被废黜不久,弘��的嫡长子,康熙帝的嫡重孙永琛出生,这无疑又为人们将弘��与康熙帝传位问题相联系,增加了一条纽带。 允�i共有12子,弘��排行第二。长子与弘��同母,长弘��3岁,11岁殇。第三子弘晋逝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年22岁;第四子、第五子皆幼殇,未命名。第六子弘�暧牒��嫡长子永琛同年而生,比弘��小18岁。所以,话语睚三年(1725年)六月,允�i去世半年后,雍正帝仍有“密亲王(允�i死后封)子孙年幼,诸事未谙”之语,因当时除去年已32岁的弘��外,余者皆未成年。这种状况,使实际具有长子身份的弘��在允礻乃诸子中鹤立鸡群,格外突出,成为无可争议的允�i的继承人。 如果允�i不被废黜,弘��则将承继大统。即使是乾隆帝本人,在其晚年也仍然承认这一点,他说:“且理密亲王幸而无过,竟承大统,亦不过享国二年,其长子弘��,纵欲败度,不克干蛊,年亦不永,使相继嗣立,不断年间,连遭变故,岂我大清宗社臣民之福乎?” 据《李朝实录》载,康熙帝死后,人们有如下传闻: “康熙皇帝在畅春园病剧,知其不能起,召阁老马齐言曰:u2018第四子雍亲王胤�G最贤,我死后立为嗣皇。胤�G第二子有英雄气象,必封为太子。u2019……又曰:u2018废太子皇长子性行不孝,依前拘囚,丰其衣食,以终其身。废太子第二子朕所钟爱,其特封为亲王。u2019言讫而逝。” 上述传言不足信,但却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二废太子后,因康熙帝喜爱弘��,所以逐渐出现将三立允�i之说,并流传很广,达到朝鲜。在人们对胤�G继位普遍表示怀疑的情况下,胤�G下属人员以上述传言为蓝本,炮制出康熙帝喜爱弘历,因而最终传位胤�G之说,为后者并非名正言顺的继位作辩护、找根据。事实上,既然康熙帝并未因钟爱弘��而三立其父允�i为太子,他也不会因喜爱弘历,而传位于他并未予以特殊培养,而且年已45岁的胤�G。 雍正帝继位后,为改变自己在朝中的孤立处境,并集中力量打击允祀允礻唐集团,在对允礻乃父子予以防范的同时,还尽可能地加以安抚。他将弘��封为郡王,让其移住京城以北20余里的郑家庄。关于雍正帝着意笼络弘��的做法,《李朝实录》中也有记载:“康熙皇帝即封废太子之子为王,新皇以在邸时宫室服御,金银臧获及王府官属,一并移给。又放废人(指允�i),使之诣哭殡次,旋即就锢。”废太子允�i于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死于紫禁城内咸安宫禁所,终年51岁。雍正八年(1728年)弘��晋为理亲王。 弘��案发后,乾隆帝称弘��“亦不过昏庸无知之人耳”。这并非事实。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一月,在宫中股役的正白旗工匠华色,因违反康熙帝有关规定,按照大内式样,为弘��偷制珐琅火链,故被带枷杖笞后流放,负责宫中制作的养心殿监督王道化、赵昌等亦因失查而受惩罚。康熙帝对此案很重视,但处理此案时,并未触动弘��,对他采取了保护态度。华色原曾“在二阿哥处服役”,此次弘��是通过一位太监,向他传达制作之事。这表明弘��的交结面很广,虽然其父被废而受拘禁,但他自恃受皇祖的宠爱,竟然置皇祖禁约于不顾。华色知法犯法,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允�i父子仍颇有势力,令有畏惧。 足见,弘��由于在康熙帝去世前已被人们另眼相看,因而产生很强的优越感以及对皇位的希冀,并对雍正乾隆父子深怀嫉恨。 正帝在位期间,对宗室反对派成员无不予以严厉制裁,在这种政治氛围下,为保全性命,弘��不敢流露其不满情绪,满族高层统治成员即便对雍正帝有关举措(如对允祀、允礻唐等大批宗室成员严厉镇压)有不同看法,也同样不敢有所表示。乾隆帝继位后,针对雍正帝施政中的失误,采取了一系列纠偏措施,对受到惩处的宗室成员予以宽大处理,以期彻底扭转雍正帝所造成的孤立被动局,重新获得满洲贵族上层的支持拥护。这是其纠偏举措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乾隆帝一再标榜的所谓“尽亲亲之道”,“敦睦一本,加恩九族”的实质所以。于是允礻我与允礻题从拘禁处获释,乾隆二年(1737年)又被分别封为辅国公;允祀、允礻唐、延信、苏努等人的子孙重被收入玉牒,赐与红带;此外,乾隆帝还采取了其他相关措施。 帝于继位初期宽大处理前朝遗案,大力改善与宗室成员关系的高速方针与举措,这在客观上为弘��等人以隐晦或间接的方式,宣泄压抑多年的不满情绪,创造了有利氛围。弘��“仿照国制”,于府中私设内务府下属司衙,制造臣工所禁用的鹅黄肩舆作为向乾隆帝生日进献的礼物,他在乾隆帝面前“毫无敬谨之意”,被拘禁在宗人府听审后,“仍不知畏惧,抗不实供”等等表现,都是他希图获得皇位,对雍乾二帝怀有嫉恨、不服心理的不自觉流露。 四年(1739年)十月,乾隆帝指出,允禄、弘��等人“私相交结、往来诡秘”一事,“朕上年即已闻知”。整整一年前,即乾隆三年(1738年)十月,因永琏病故,乾隆帝令从正大光明匾额后撤出立其为皇储的密旨,并将此事论题知允禄、弘昼及军机大臣等。这等于宣告储位已空。弘��日渐显露的以旧东宫嫡子自居的思想和“大逆不道”言行,以及他同允禄等人的交结,或许都与此不无关系。 总之,弘��是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过程中既得利益的获得者,这使其内心对于不唯嫡子是选,含有择贤而立宗旨的秘密建储,抱有很大成见,同时也对重获皇位,存有幻想。 允禄是康熙帝第十六子,生于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生母为顺懿密妃王氏,苏州人。允禄“精数学,通乐事,承圣祖指授,与修《数理精蕴》”,并曾教侄儿弘历使和火器。允禄在康熙帝诸子中年龄较小,没有卷入康熙朝晚年诸皇子对储位的角逐。与其众多皇兄比,允禄生性较为安静,热衷于学业技艺,权力欲望相对小些。这也是康熙帝年幼诸子普遍具有的一个特点。雍正帝去世4天后(雍正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清廷颁布的遗诏中说:“庄亲王心地醇良,和平谨慎,但遇事少有担当,然必不至于错误。”反映了雍乾父子对于允禄的共同看法。 雍正帝继位后,在清朝最高统治层中十分孤立,少数几位于康熙朝晚期储位之争中保持中立,且在权势上不曾对他构成威胁的皇弟,便成为他极力拢络的对象,允禄即其中之一。元年(1723年)二月,雍正帝以允禄承继皇太极之孙博果铎为嗣,袭封庄亲王,并针对王公大臣中有“谓朕钟爱十六阿哥”的议论,予以驳斥。终雍正朝,允禄先后掌管内务府、宗人府事务,并担任八旗都统等职,始终受到信任。乾隆初年,允禄与果亲王允礼及鄂尔泰、张廷玉等人同为辅政,总理事务;其本人“食亲王双俸”;特别是当乾隆三年(1738年)二月允礼去世后,允禄在皇叔辈中的地位,已然首屈一指。允禄因弘��案受到贬处后,又担任过玉牒馆总裁、掌理宗人府等职,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去世,终年73岁,赐谥恪。 弘��案中弘升等4位同辈人的有关情况,根据《爱新觉罗宗谱》等史籍记载,简述如下。 弘升是恒亲王允祺第一子,生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四月,生线为侧福晋刘佳氏。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十二月封为世子,照贝子品级。雍正年间曾管理上(左马右四)院、镶白旗事务,雍正四年(1726年)五月因办理旗务时“并不实力效力”,被革去世子,交付其父允祺,“在家严加训诲”。乾隆帝继位后,重新启用弘升,授予正黄旗满洲都统,兼管火器营事务。乾隆四年(1739年)弘��案发,弘升受到惩处,但在晚年重受信任,任头等侍卫、领侍卫内大臣等职。乾隆十九年(1754年)去世,终年59岁,赐谥恭恪。 弘是怡亲王允祥第一子,生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生母为侧福晋瓜尔佳氏。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封为贝子。乾隆帝称弘昌“秉性愚蠢,向来不知率教,伊父怡亲王奏请圈禁在家”,允祥死后才被雍正帝释放,乾隆帝继位后晋封贝勒。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被革去贝勒,逝于三十六年(1771年),终年66岁。他是被卷入弘��案件的4位同辈参与者中,惟一一位身后未得赐谥者。不过,从他的率直性格与作风看,或许当其父在世时,他已公开流露对雍正帝继位的看法,允祥怕惹事端而将其拘禁在家。 允禄第二子弘普生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六月,生母是侧福晋李氏,因其长兄出生之日即夭折,弘普实际上是允禄的长子。乾隆帝继位后,他被封为贝子、掌銮仪卫事、管镶蓝旗满洲都统事。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弘普虽因弘��案牵连,革去贝子,解銮仪卫任,但当月即封为奉恩镇国公,翌年担任宗人府右宗人。他逝于乾隆八年(1743年),终年31岁。去世当年被追封世子,赐谥恭勤。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允禄死后,弘普又被追封为和硕庄亲王。 弘�w是怡亲王允祥第四子,生母是嫡福晋兆佳氏,他与堂兄弘普同岁,生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五月。雍正八年(1730年)八月,即其父去世3个月后,弘�w被封为宁郡王。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弘��案发后,乾隆帝认为弘�w本应革退王爵,但“此王爵,系皇考特旨,令其永远承袭才”,故从宽保留王号。弘�w死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终年52岁,赐谥良。 综上所述,卷入弘��案的5个宗室成员之中,允禄深受雍乾二帝的倚信,弘普是允禄之子;弘昌、弘�w之父则是雍正帝最为信任,并予以特殊荣宠的怡亲王允祥;弘升之父恒亲王允祺虽是允礻唐的同母兄,但并未参与储位之争,因而当雍正帝继位后,允祺基本上未受打击。也就是说,在雍正帝清除允祀、允礻唐及其众多追随者的斗争中,上述宗室成员不仅未曾受到迫害,反而还是不同程度的获利者(弘升的情况略有不同)。可是,他们却对废太子允礻乃的长子孙,本有希望继承皇位的弘��深怀同情,与之交往密切,这与雍正帝长子弘时竟站到皇父政敌允祀允礻唐集团一边,何其相似!所不同的是,弘时的政治态度与他在皇位继承中的失意,有因果关系,而允禄等人则是雍正帝继位的受益者,居然也站到雍正父子的对立面。这就表明,雍正帝清除政敌的残酷行径十分不得人心,除去受打击者的家属及其众多同情才外,甚至连雍正帝的亲信允禄本人,以及允禄和雍正帝最倚重的心腹允祥两人较年长的儿子们,也都对此不以为然。乾隆帝继位后,对大部分受到雍正帝迫害的宗室予以平反,政治氛围一度相对宽松,允禄等人长期被压抑的不满,以及对遭到迫害者怀有同情等复杂情绪,终于得以有所表露,并与弘��的耿耿于怀与希冀之心,一拍即合,最终酿成弘��事件。康雍时期储位之争的余波在乾隆初年仍有显现,足见这场因储位而引发的政治斗争影响久远。 值得注意的是,卷入弘��案的5位宗室成员,除去允禄外,其余4位弘��的同辈有,有3位是长子(弘升、弘昌、弘普),一位是嫡子(弘�w)。具有长子或嫡子身份的宗室成员,同情、支持废太子的长子弘��,这一现象不能仅仅视为偶然巧合。它多少反映出,清朝入关近百年后,满洲贵族对于宗法制嫡长观念的看法,已发生变化,从抵触转向接受。 弘��不甘心其父的失败结局,在皇权的集中与强化即将达于极致的客观形势下,显露不臣之心,无异于以卵击石,自取败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乾隆初年仍然健在的中一位康熙朝储位之争的失败者允礻题。他从拘禁地被释放后,一改以往桀骜不驯之态,故被晋封为恂郡王,任正黄旗汉军都统,总管该旗觉罗学,“甚属恭恪,竭诚供职”。乾隆二十年(1755年)正月,允礻题以68岁高龄去世,赐谥勤。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月,允礻题嫡子弘明生子,是为其嫡孙。弘明向为皇祖所喜爱,康熙五十八年(1719的)夏,康熙帝曾为之一手操办婚事。弘明之子出生数月后,雍正帝去世,允礻题随即获释。允礻题为嫡孙命名永忠,体现出他对皇考康熙帝的深深怀念与忠诚不贰之志,同时,也透露出他决意改弦更张,谨慎行事,以度余生的想法。皇位继承制度变革中的巨大波折,致使允礻题与皇位失之交臂,而皇权的强大威慑力与强制力,又迫使他不得不深藏心中积愤,貌似恭顺,以苟全性命,求得善终。此中感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允礻题的政治态度,也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子孙后代。其实,这种情况在遭受雍正帝打击的宗室中,带有一定普遍性。 乾隆帝对弘��案的处理方式,颇具特点。除去对弘��本人终身禁锢外,其他人多又予以任用,而且无不使之善终。他接受雍正帝的教训,审理此案时既采取宽大方针,又昼不泄露内情,缩小其影响,以便与其继位后即行实施,并已初见成效的“敦睦一本”,加强宗室团结的方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乾隆帝也极不愿因弘��案发,致使人们重提康雍之际储位斗争之事,实际上,这正是他的大忌之处。当然,乾隆帝所以对弘��案予以宽大处理,根据原因还是皇权已极度集中与强大,他能够牢牢控制所有臣工。弘��等人纵有不满与抵触情绪,但无从动摇他的绝对统治。所以,乾隆帝也完全不必像雍正帝那样,以反对派进行严厉打击与重处。 弘��案是康熙朝晚期储位之争的余波,它的迅即了结,为康、雍、乾时期绵延数十年的储位之争,永远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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