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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被强奸算不算违法?有何法律依据?
强奸罪,小王,刑法男人被强奸算不算违法?有何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先上案例:
小明和小王,两个人是大学同宿舍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大学毕业以后,他们两个人一起合租了一个房子。由于两个男同学都没有女朋友,所以平日里他们经常一起活动、一起吃饭、一起购物。两个人的感情越来越好,如胶似漆。后来,有一天,小明就跟小王说,其实呢,他非常喜欢小王,希望他们两个人能够在一起,成为“男男朋友”。小王表示自己喜欢的是女孩子,对同性无感,并表示希望大家还能够继续做朋友。小明非常失落,当场嚎嚎大哭。当天晚上,两个人一起喝了一餐酒,之后回到了共同居住的房子里。小明在半夜醒来,发现小王的房门没有关紧,于是得门而入。面对酒后熟睡的小王,小明压抑不住心中的某种欲望,就强行和小王发生了关系。并最终导致小王肛管后位肛裂。事后,小王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面对这种让他无法直视的情况,他选择了报警。随后两人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那面对这样一起案件,会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于法院真实案例改编,但具体人物和细节已经过处理】
假如小王是女性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肯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以其他手段(利用醉酒熟睡)未经女子许可(已熟睡)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可问题来了,小王是男性。两名男性之间的性侵或者两名女性之间性侵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了?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因为强奸罪,犯罪主体是男子,犯罪对象是女子。刑法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因此,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那为什么不构成?这是不是现行法律的盲区,还是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同性恋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同性恋,特别是男男同性恋在历史中,从春秋战国时便有所记载,春秋时卫灵公与弥子瑕“分桃”,战国时魏安釐王与龙阳君的“龙阳之好”,西汉时汉哀帝与董贤董圣卿“断袖”。到了明清,男风更是盛极一时,兔子爷、娈童成了文士之间的一种雅事。
但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思想被批判成为糟粕,兔子爷、娈童等男风则更是成为了糟粕中的糟粕。1926年5月,张竞生编纂的《性史》横空出世,其中包含同性恋在内的七个案例细致入微,一时让人侧目,这位“性博士”也因此受到了大多数五四新文化人及其后学的批评。北大校长蔡元培喜欢在日记中记录北大教授的轶事,但在日记中,却对这位北大哲学系教授提都不提,视若未见。北大教授周作人谈北大同事的文章实在够多,可就是没有张竞生。再到新中国成立,“破四旧”,传统“糟粕”更是被大大打压,男风等同性恋在社会中几尽销声匿迹,烟消云散。直到21世纪后,西方同性恋平权运动开始发展,随后传进中国,同性恋话题才再次在中国被提起。
即使如此,在较长时间段里,同性恋在中国社会价值观中,依然被归类成一种医学问题,或者说是精神病心理问题,隶属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的性变态条目下,与露阴癖、恋物癖、异性装扮癖、恋尸癖等同类。性欲倒错、性歪曲、性心理障碍是性变态的主要特征。到2001年4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才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性变态条目下剔除。可直到2016年,依然有大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后来由于受到了投诉,该出版社的新版教材进行了修订,将同性恋归为性指向障碍。但该归类依然备受争议。
医学界主流认知中,同性恋不是性变态,不是病,不是精神障碍,不需要矫正或矫治。只有在出现相关精神障碍,比如自己对“同性恋”的认知度太低,无法接受自己,或者由于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导致认知障碍等时,才需要治疗[详见《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62.3性指向障碍]。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曾有意见提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最终,全国人大回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由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沿用上述观点。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将男子规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女子。
所以,与其说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属于法律盲区、漏洞,倒不如说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基于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考虑,对中国法治婚姻关系的一种保护,从而最终做出的一种司法选择。
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判?小王这个犯罪对象受到了小明这个犯罪主体的侵害,而现在因为两个人都是男性,强奸罪不构成,那侵害就不构成犯罪了?难道小王只能自认倒霉,当做没事发生?这不就和《宪法》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说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相违背了么?
宪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一条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在强奸罪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通过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补充,从而将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纳入到刑法的管理范围中来。
由于小王肛管后位肛裂,已经构成轻伤。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小明进行定罪处罚。尽管并不是以强奸罪的名义,但至少我们的《刑法》依然坚持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也兼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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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女人强奸男人,会不会有些难度呢??男人那玩意儿不是说,随时都会硬起来找事做的,他得需要特定的环境,或是特定的对象等等,要好多因素的,不可能那么听话说硬就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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