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新生儿名字登记可以不经过一方登记名字吗?
公民,姓氏,民法通则新生儿名字登记可以不经过一方登记名字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老婆要求马上出生的女儿必须跟她姓,户口也要随她,我接受不了,如果出生后还是没协商好,她可以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登记名字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
按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原则上是可以的,名字户口这些只要带着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这些,不需要父母双方都到场的,如果你不想的话,收好这些材料,特别是出生证明
上一篇:西安一女士为获25元的刷单报酬,被诈骗近2万元, 你怎么看?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