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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叫我虚开发票,他被查出来坐牢,我会不会也要坐牢?怎样来保护自己呢?如果我去举报他,还会判刑吗?
发票,经理,你的经理叫我虚开发票,他被查出来坐牢,我会不会也要坐牢?怎样来保护自己呢?如果我去举报他,还会判刑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经理叫我虚开发票,他被查出来坐牢,我会不会也要坐牢?怎样来保护自己呢?如果我去举报他,还会判刑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答是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责任认定的范畴。经理授意“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会不会坐牢?知道和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责任认定的标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举报和脱罪没有关系,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前开始。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概念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行为,可以概括为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多种情形。为了方便记忆和防微杜绝,可以简单理解为,凡是非真实的经济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以及为虚假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介绍行为都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虚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票面的不同,可以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尤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为严重,最新的法规规定,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票量和虚开金额的限定,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定罪!
二、授意虚开者坐牢,被授意虚开的要不要坐牢?
按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标准看,题主大概率是要受到牵连的。虚开责任认定标准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主要责任、直接责任。
经理授意或者指使单位职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属于虚开行为的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首当其冲。然而,现实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往往比较隐蔽,“直接责任人”要获得有效的“举证”实属不易!
题中的“我”属于虚开增值发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量刑标准看,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怎么保护自己?
说实话,笔者并不擅长为既定事实脱罪。现实工作中,为既定的事实脱罪大概率是行不通的。题主如何与虚开行为剥离关系,只能在虚开行为之前,理直气壮的拒绝虚开行为。
事后,所有的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经锁定。无论你是主观上还是被授意,都改变不了直接责任人的事实。目前,保护自己的措施,唯一可行的是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还原整个事件的真相。
对于广大辛勤工作在财税战线上的同仁,我说两句:专业技术人员,对得起自己的专业信仰和付出大于自己的工资薪金足矣;专业技术人员自律的同时,需要劝谏公司及管理人员远离犯罪。
举报和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和钓鱼执法无疑。在法律面前,你可以不要道德,但道德是安身立命的基础。随遇而安,不是不努力,而是努力以后,无论结果好坏,都心安理得的面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如何认定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刑法有明文规定。不管是主动策划的主犯,还是参与虚开的从犯,都要负担刑事责任,只是根据情节不同,在量刑上会有轻重而已。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移送司法标准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各类政策的规定,可以把虚开发票总结为三类情形:
1、没有真实业务的纯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真实业务,但是发票与业务不符的虚开: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看出,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企业财务人员如果对此认识不清,把握政策不准,抱有一点侥幸心理,就很容易“踩地雷”。
二、虚开发票达到什么情节就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味着虚开发票已经严重到触犯了刑法,不仅仅是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这么轻松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根据《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普通发票的规定,根据补充规定,虚开不可抵扣税款的其他普通发票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虚开专票或虚开其他普通发票达到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要负担刑事责任。
三、关于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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