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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汉书,在上,史记荀悦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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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148~209),中国东汉末期政论家,史学家。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幼时聪颖好学,家贫无书,阅读时多用强记,过目不忘。12岁时便能讲解《春秋》。汉灵帝时由于宦官专权,荀悦隐居不出。献帝时,应曹操之召,任黄门侍郎,累迁至秘书监、侍中。侍讲于献帝左右,日夕谈论,深为献帝嘉许。献帝以《汉书》文繁难懂,命荀悦用编年体改写。乃依《左传》体裁,写成《汉纪》30篇,时人称其“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另著有《申鉴》5篇,抨击谶纬符瑞,反对土地兼并,主张为政者要兴农桑以养其性,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表现了他的社会政治思想。还著有《崇德》、《正论》及诸论数十篇。,
荀悦 - 《后汉书・荀悦传》
悦字仲豫,俭之子也。俭早卒。悦年十二,能说《春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性沉静,美姿容,尤好著述。灵帝时阉官用权,士多退身穷处,悦乃托疾隐居,时人莫之识,唯从弟特称敬焉。初辟镇东将军曹操府,迁黄门侍郎。献帝颇好文学,悦与及少府孔融侍讲禁中,旦夕谈论。累迁秘书监、侍中。
时,政移曹氏,天子恭己而已。悦志在献替,而谋无所用,乃作《申鉴》五篇。其所论辩,通见政体,既成而奏之。其大略曰:夫道之本,仁义而已矣。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监既明,后复申之。故古之圣王,其于仁义也,申重而已。
致政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夫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是谓四患。
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人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皋陶作士,政不行焉。故在上者先丰人财以定其志,帝耕籍田,后桑蚕宫,国无游人,野无荒业,财不贾用,力不妄加,以周人事。是谓养生。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应神明,正万物而成王化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丑焉。善恶要乎功罪,毁誉效于准
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惑诈伤,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章,俗无奸怪,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恭其心,慎修其行,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恣,恣则怨,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是谓秉威。
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四患既蠲,五政又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交之。不肃而成,不严而化,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是谓为政之方。
又言:尚主之制非古。厘降二女,陶唐之典。归妹元吉,帝乙之训。王姬归齐,宗周之礼。以阴乘阳违天,以妇陵夫违人。违天不祥,违人不义。又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庙有二史,左史记言,右史书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欲显而不得,或欲隐而名章。得失一朝,而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宜于今者备置史官,掌其典文,纪其行事。每于岁尽,举之尚书。以助赏罚,以弘法教。
帝览而善之。
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乃令悦依《左氏传》体以为《汉纪》三十篇,诏尚书给笔札。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其序之曰:
昔在上圣,惟建皇极,经纬天地,观象立法,乃作书契,以通宇宙,扬于王庭,厥用大焉。先王光演大业,肆于时夏。亦惟厥后,永世作典。夫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道义,二曰章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日著功勋,五曰表贤能。于是天人之际,事物之宜,粲然显著,罔不备矣。世济其轨,不陨其业。损益盈虚,与时消息。臧否不同,其揆一也。汉四百有六载,拨乱反正,统武兴文,永惟祖宗之洪业,思光启乎万嗣。圣上穆然,惟文之恤,瞻前顾后,是绍是继,阐崇大猷,命立国典。于是缀叙旧书,以述《汉纪》。中兴以前,明主贤臣得失之轨,亦足以观矣。
又著《崇德》、《正论》及诸论数十篇。年六十二,建安十四年卒。
荀悦 - 荀悦的法律思想
荀悦(148~209)东汉末史学家、政论家。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荀况13世孙,少好学,善于解说《春秋》。汉献帝时任黄门侍郎,后迁秘书监、侍中。敢于抨击当时流行的谶纬符瑞之说,反对诸侯专有领地、大夫专有采邑和富人自由兼并的土地私有制。他提出人君治理国家应当“屏四患”,即“伪、私、放、奢”,“崇五政”,即“兴农桑”、“审好恶”、“宣文教”、“立武备”、“明赏罚”。著有《申鉴》5卷(今存),《汉纪》30篇(已佚)。荀悦的法律思想,主要是:①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人民难以实行,反而招人厌恶,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难以遵守,等于“陷民于罪”,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②“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③“避仇有科”。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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