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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恩资料简介(个人简历及图片)
的人,文革,他的陆洪恩资料简介(个人简历及图片)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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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他们当时的言论是在已经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发出的。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对于精神病人,不仅他们的的言论,就是他们的行为,甚至类似暴力攻击和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都不能作为量刑和判罪的依据。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时候,无法为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负责。而只有专业医生有权作精神病鉴定。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一个嫌疑犯,即使他没有精神病史,只要他的律师、辩护人或家属,提出他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法庭都必须使他得到精神病专家的检查,获得专业医生的结论。对于有精神病史的嫌犯,法庭必须首先考虑这个因素。而陆洪恩一案非常明显,因为他因“精神分裂”住院治疗的经历,还是不久以前的事情,直至“案发”,他还在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病历具在,无可怀疑,否认他的病情因素,不是因为不知道,而是知道了故意不承认。
第三,陆洪恩这样的人,虽然精神不正常,但是既没有杀人放火,也没有打架毁物,不对公众造成危害。定他们罪的“理由”,只是他们说过的一些话。既然当时的宪法上写有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就不应该成为定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定死罪的理由。但是,文革时这类话当时被称作“恶毒攻击毛主席林副主席”,公安机关内部还将之简称为“恶攻”。“恶攻”是当时最大的罪之一。
什么叫“恶毒”,定义很模糊。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67年1月13日联名发出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般被简称为“公安六条”)第二条说“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但是他们没有给出定义,什么样的言论是“攻击诬蔑”。不小心弄脏了毛或林的照片,开个玩笑,都可以成为“恶攻”。
另外,尽管这种“恶攻”言论可能并不是向公众作出的(陆洪恩在这方面是个特例,但是这是因为他精神不正常。),也没有任何录音或文字记录可作证据,只要有两个人揭发(这两个人可能受到了包括拷打在内的威胁或者利诱),就可以坐实。然后这种“恶攻”就可以成为重罪甚至死刑罪。如果作自我辩护,那就会当作“抗拒从严”的例子受到更残酷的处罚。“恶攻”罪名在文革中害了千千万万的人。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酷法,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被认为理所当然。另外,各地都会有一些想通过“挖掘阶级敌人”来立功的人,拚命想找出这种“恶攻”的话和证据,来把一些人圈进“反革命”的范围。而被“恶攻”绳子套上脖颈的人,如果他们神志还清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只有拚命声明自己没有这样说过或者想过这些话,却不能质疑这一定罪原则。直到1979年的春天,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有专家指出,他们查找资料,发现希特勒时代的规定,是“侮辱元首者,拘留两星期”。文革时代,远未到“侮辱”程度,就可能被枪毙。人们听了才意识到文革的规则的残酷程度。
第四,确定对陆洪恩等人处以死刑,当时没有经过正常法律程序,其中重要的是辩护和上诉。如果允许辩护,即使可以把说赫鲁晓夫好话当作判“反革命罪”的根据,至少还可以请上海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为他的病情出庭作证。另外,文革前判处死刑,被告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最高法院驳回,死刑才得以执行。文革中改变了这一制度,死刑批准权到了各省和直辖市,由各省和直辖市在文革中新建立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批准死刑。根据毛泽东关于“革命委员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理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位一体,死刑由共产党党委会决定。在上海,1967年的“一月革命”后建立了“革命委员会”,接着就枪杀了陆洪恩,在1968年5月又枪毙了林昭,还有很多人们现在还不知道姓名的人。 有人记得,1969年10月为“庆祝国庆”,上海有六十多人被枪毙了。张志新,是在1975年4月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决定判处死刑枪毙的。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在其中起了最后决定的作用。
陆洪恩本来是一个在乐池里把美好的音乐带给人们的人。交响乐曾经通过他手中的指挥棒流向爱音乐的人们。他不幸患精神病,如能得到医疗,病情可能缓解甚至痊愈。但是,在1967年,在文革的第二个年头,他被杀死了。
陆洪恩 -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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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恩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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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997415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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