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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一汽车撞伤2名电动车驾乘人,汽车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驾驶人,重伤,机动车辆萍乡市一汽车撞伤2名电动车驾乘人,汽车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萍乡市一汽车撞伤2名电动车驾乘人,汽车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题干中机动车驾驶人撞伤两人,不知轻伤还是重伤,若两人都是轻伤,则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有一人以上重伤,且驾驶人有以下情节则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本案中驾驶人收到刑事拘留的原因,很可能是有上述情节且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若没有达到一人以上重伤并有上述情节的,不应当收到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仍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上述解答能帮助到您!如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关注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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