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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中,关于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部分,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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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中,关于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部分,该如何理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产生费用,由于其不是独立纳税人,应当看做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汇总纳税,不需要再进行抵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只有穿过了企业的边界,与外部发生了交易行为,才有税务上的意义。企业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交易只是企业为考核内部各部门的效益而建立的一种虚拟的交易,并不构成真实的收入和费用。一个部门的费用是另一个部门的收入,相互充抵后结果为零。所以企业内部机构之间支付的费用,不可做税务抵扣。对应的,内部机构之间收取的收益也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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