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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8人获刑,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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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谎报安全事故!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8人获刑,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不重视安全,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发生事故不及时采取有效救援,谎报更不可饶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靠泊东港石化公司码头,接运东港石化公司工业用裂解碳九,因违规操作,致碳九泄露。
事发后,石化公司订立攻守同盟,对外报告泄漏量为6.97吨,少报62.1吨,造成严重后果。
此事件中,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及到两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
石化公司管理人员因为谎报碳九泄露量而触犯谎报安全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慌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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