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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护栏过低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能“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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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阳台护栏过低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能“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起被规定在《刑法》的第114条和第115条,其中第114条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遂)的处罚条款,第115条是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既遂)的处罚条款。要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程度要与其同条中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具有相当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仅阳台护栏过低,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虽然也有一定的危险性,但通常情况下,肯定达不到放火罪、决水罪和爆炸罪的危险、危害程度,甚至实施这种行为的,根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通常情形,责任人对建造阳台护栏过低不符国家建设标准的行为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而且,阳台护栏过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责任人是谁?责任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对行为人(或责任人)性质的判断。举例说:因设计师设计失误,建造者对建设标准不熟悉,导致护栏过低,使用或管理人无异议表示接受,可能什么都不够。若使用管理人不接受的,设计、建设者也只能是违约,根本不会涉及犯罪的问题!而针对使用管理人而言,即使使用管理人故意放任护栏过低,有人因此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害的,通常也只会涉及民事侵权、民事赔偿的问题,一般不会牵涉到刑事犯罪。
以上简略作答,希望能帮到你!也欢迎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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