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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车使用性质变根怎么写申请(家庭情况简述怎么写)
机动车,交通,公安机关清障车使用性质变根怎么写申请(家庭情况简述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生产商、销售商等经营者明知车辆及其零配件、安全头盔、安全座椅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受害人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商、销售商等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十六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是协助交通警察执法执勤、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
(二)指挥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送达法律文书;
(三)开展文书助理、档案整理、材料收集等服务与证件办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由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交通警察不得将应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警务辅助人员承担。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九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依照规定携带执法、安全防护装备,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执行职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件,依照规定携带执勤、安全防护装备,保持严整风纪,规范执勤言行。
第九十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十二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严格执行职务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以及处罚机关名称。
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强制传唤、强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强制吸毒检测。
第九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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