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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医院死者肝肾被“假捐献”,6名医护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你怎么看?
器官,死者,器官移植安徽怀远医院死者肝肾被“假捐献”,6名医护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安徽怀远医院死者肝肾被“假捐献”,6名医护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确实让人震惊,一个正规的医院可以私自贩卖人体器官,而有能力移植的又是正规的大医院。这是对国家的法律的践踏,希望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则新闻的读后感可以概况为八个字——匪夷所思,不寒而栗。
在我眼里,遗体的器官捐献本是一件善举,是死者及死者家属对遗体的积极处分,捐赠处分使死者的社会价值得以延续,使死者和遗属的人格都得以升华,应该被赋予更高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而在这个案件里,死者的器官被“假捐献”,“幕后推手”竟然是医务人员。
都说“医者父母心”,医生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当医生用20万“补偿款”的方式将死者器官明码标价,当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在利益的驱使下“黑了心肠”,成为器官买卖的“掮客”,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如果说死者器官被“假捐献”只是冰山一角,那潜藏在事件背后的巨大“冰川”是什么?让我们梳理案件事实,看看平静海面下潜藏着哪些“惊涛骇浪”!
谁动了母亲的器官?医生对死者的器官移植的个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新闻报道我们得知李萍入院后的第五天凌晨,她处于脑死亡状态,自主呼吸消失,此时医院告知家属患者有心脏骤停可能,患者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凌晨3:55分医院对患者停用呼吸机,凌晨5:00患者停止心跳,医生宣布患者临床死亡后,开始进行器官捐赠,之后李萍的肝脏和肾脏被摘取。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在第八条中,对死者的遗体捐赠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案件中涉及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李萍的遗体器官捐赠是否经过家人的书面同意呢?
经调查,李萍是被患有精神病的大儿子石某用斧头砍伤住院的,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砍伤的还有小儿子石祥林一家三口。母亲死亡时,身受重伤的石祥林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根本没有签署过同意捐赠母亲遗体器官的书面协议。
石祥林是在出院后才知道母亲的肝脏被“捐献”出去了,在器官捐献前一天,李萍的丈夫和女儿在一张“人体器官捐献表”上签名,在这张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一栏都未填写,“印章”处也是空白。石祥林心生怀疑,他找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经查证后得知红十字会人员根本没有参与过母亲的器官捐赠,所以李萍的器官捐赠途径并不是合法的正规途径,是医生杨素勋的个人行为。
(转账记录)
石祥林向杨素勋询问母亲器官捐赠的具体情况,他通过微信给石祥林发送过四张照片,其中有一张是20万元的转账记录,石祥林的妹妹说这20万是杨素勋给母亲申请的器官捐赠国家补助。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器官捐赠是无偿的,杨素勋称这笔钱是最高标准的国家补助,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笔钱从何而来呢?从杨素勋发给石祥林的转账记录上显示,这笔钱是在2018年2月16日一名叫黄超阳的的汇款人打给石祥林的堂兄的,李萍器官移植的时间是2018年2月15日。且不说器官捐献不可能获得20万的“国家补偿款”,就算真有这笔补偿,按理来说也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或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对公账户转的,绝不可能是私人账户转账。
母亲的器官去哪儿了?器官被“捐献”事件背后的“冰川”是什么?
(涉案医生简介)
在警方作出的尸检鉴定书中记载了李萍“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上面显示器官获取后的第六天,北京一家医院在移植手术钱对李萍的肝脏进行了病理检查;四天后,天津一家医院对李萍的双侧肾脏,也进行了移植前的病理检查。
器官移植的特性决定了非法买卖人器官犯罪链条的独立经营性和合作松散性,在人体器官买卖猖獗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非法买卖器官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有时候一个供体的器官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能找到合适的患者。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器官只有在供体与患者之间配型成功才能进行移植,而器官的移植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段内进行。本案中的肝脏移植是在离体五天后完成的,肾脏更是在离体长达九天后才完成移植,在离体器官超低温器官保存技术没有被攻克前,器官的“保存库”在哪里?案件背后是否有庞大的地下器官买卖组织,是否有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器官交易行为?这些问题也亟待追查并处理。
当非法中介发展为成熟、严密的犯罪组织,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体双方进行非法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时,巨大的利益诱惑可能使得具有移植条件的医院成为非法中介的目标,一旦医院和医务人员成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庞大利益链条中的一环,其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一旦发现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必须严厉打击,从交易环节上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活动,切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涉案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本案中涉案的6名医务人员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可能有人会问违背家属意愿摘取器官与“侮辱尸体”有何关系?
侮辱尸体罪是指基于较强的暴露、猥亵、践踏、毁损等主观恶性,损害尸体尊严或伤害死者家属敬虔情感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刑。
1998年10月15日,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一位医生为了救治绝境中的急症病人,在备用角膜失效的情况下,从医院太平间摘取死者的眼球,使两名患者复明。后来被死者亲属发现,要求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上述案件,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如果摘取器官移植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是法律允许的,不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如果医生不给这名患者移植角膜,他的眼睛就没有任何复命的希望。医生为了避免接受手术的患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采取移植死者眼角膜恶行为对患者进行救助,从民法角度上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从而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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