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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会有案底吗?
不起诉,案底,无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会有案底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会有案底,检察院会写明不立案的原因,一般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案底是有,在公安局里,有违法记录,如果以后不犯事就算了,假如以后在有事,他们电脑可以调出来的。千万注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会吧 都是无罪怎么会有案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业绩
ACHIEVEMENT
近日,嘉维律师事务所赵彦广律师承办的小秀(化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最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
01案情简介
湘妹子小秀,在香港成立香港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国内从事外贸生意。通过网络联系上倒换外汇的马某,哈某等人,在网络充分交流后,参照交易当日的外汇牌价,马某、哈某等人将人民币汇至小秀在国内的人民币银行卡账户内,小秀再通过公司的账户将外汇汇至马某、哈某等人指定的境外账户内。
但是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因马某等人的人民币来源涉嫌洗钱犯罪,办案机关顺藤摸瓜,查到了小秀,遂将其个人账户内的近2000万元人民币予以查封,并于2020年5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小秀抓获归案。
02办案经过
一、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赵彦广律师接案伊始,小秀(化名)已经被取保候审。赵律通过与小秀的交流,敏锐地感觉到本案中小秀换汇行为是不构成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的,建议不要签署《认罪认罚确认书》。最终小秀拒绝了签字。这为后续的无罪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赵律抓住时机与主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在第一次交流时,主办检察官非常笃定地说:这个案子定非法经营罪一点问题都没有,赵彦广律师不要考虑无罪辩护了,尽量争取罪轻辩护,从刑期上下功夫吧。赵律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随后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主办检察官表示会认真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在第二次交流时,主办检察官明显对本案的涉嫌的罪名出现了疑虑,就主动建议小秀整改公司经营制度,杜绝私自换汇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赵彦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向小秀提出尽快建立合法合规的换汇机制的建议,而且小秀也在第一时间就成立了国内外贸公司,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了外汇兑换额度申请。这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准确
赵彦广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以后,脑海中就一直回旋着一个关键问题:本案的换汇行为主体是谁?小秀还是香港公司?
从本案的行为过程来看,虽然换汇的具体行为人是小秀,但小秀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完全可以代表着公司的。从资金来源来看,小秀支出的全部外汇都来自于公司而不是其个人账户,换取的人民币也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公司供货商货款等。虽然回收人民币全部是用的小秀个人国内人民币账户,但小秀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账户代替公司回款尽管有违我国账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因此,基于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赵彦广律师提出了换汇主体应该是公司而不是小秀这一自然人的命题。并强调:只有在确认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小秀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才负有刑事责任。
三、抓住没有营利目的环节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故意就是获取非法经营的利润,没有营利的目的就不存在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没有犯罪故意就不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彦广律师经过不断仔细研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后,认定小秀与马某、哈某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次,小秀换取人民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方便经营和帮助他人,事实上其换汇七千多万元只赢利1.42万元,与马某与哈某等专业从事外汇黑市交易的利润率远远没有任何可比性。最后,检察机关认为,认定小秀涉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经过赵彦广律师的不懈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于2020年10月将小秀从共同犯罪中单独摘出,202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地支局认定小秀将外汇卖予他人的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对小秀给予警告及罚款处罚。小秀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和检察机关的决定没有提起复议或者申诉。
办案后语
基于当前认知差异,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涉嫌罪名后,就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研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除犯罪主体比较明显外,其余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等等都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辩护律师自己要把辩护的案件吃准吃透是作好辩护的基础,也是能及时把握好最大化委托人利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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