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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学生常某被判坐牢一年半!常家将起诉张老师虐待,能反转吗?
老师,学生,的人河南“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学生常某被判坐牢一年半!常家将起诉张老师虐待,能反转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最差的还是这位老师,应该出来和解,化干戈为玉帛,消除公众疑虑,给学生法律量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先说说我们小时候!
虽然小时候没有被老师支配过的恐怖,但有被学习差怕请家长怕挨打的恐怖支配过!
但凡有这种恐怖心理的小孩多多少少做出过比如踢狗追猫扔鸭子的动作。
而常某受到的老师的恐怖支配无处发泄,在内心中隐藏了二十几年。没有让常某走向极端,说明常某仍是一个理智的人。
对于他所做的行为,有两方面。1,殴打他人,(如果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拘留处理,最多15日。)2,传播不良视频,有误导社会公共良知的可能性。(按《信息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处理,因为没有对应的收益,罚款金额相对也少。)
目前的判决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20年后拦路掌掴老师”案一审宣判,当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解读:
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常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
该案审判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用《刑法》来对本案定案,不清楚是否合适
1,常某不是故意去找这个老师,只是偶遇。不存在”寻衅“的动机。
2,常某对该老师造成的是轻伤,且没有为难该老师的离开。不应当定性为”情节恶劣”。
常某家人出席法院判决
常母得知判刑一年半昏倒。
其妻子表示常某是尊师重教的人,曾经给重病的老师(非本文老师)捐过一万元。
愿平凡的人有平凡的生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社会老师体罚学生的确也有,有的理智一点 ,有的失控,但总的来说都是想要熊孩子们能收心,也是被急出来的 ,可以谅解的。我哥哥小时候闯了祸被老师收拾后回家老妈知道了还会再收拾收拾,而且爸爸也参与进来成了男女双打,我都看在眼里。我哥哥真的皮啊,是这样子了还改不了,没一天的衣服是能穿2天的,新衣服基本上是几天就破了,身上哪里有疤我都清清楚楚,而且都知道是怎么弄的,爸爸妈妈是多么希望老师能教好了他,结果后来还真的成才了,大学毕业,娶妻生子,我现在都纳闷怎么那个熊孩子呢。最滑稽的是教育他娃时说小时候真的挨打啊,到哪都是打,好在自己清醒的早,收心学习,感谢老师父母。所以说老师打学生也是为了孩子好,学生大了来报复老师,全社会都不会支持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教师队伍中确实有披着教师外衣的低素质人员。打骂学生不一定就是对学生好,也可能是自己的喜好,也可能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的愤怒,也可能就是为了享受这种对方不能反抗的权威。以前受到学校教师暴力的学生不在少数,不过大多数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且家长和学生也觉得教师打学生也是理所当然,所以没有人去追究。而受到较重伤害了的学生毕业以后,这么多年过去了,也很难再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大概是个无解之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没有后话,当年的事当然就过去了?可是这后话出来了?完全与二十年前的事情进行剥离?这个案子的发生就不是很完整的?这个案子对当事人该有深刻的反思。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老师打学生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更好的学习,如果目的不是为了学习则不配做老师,应该踢出教育这个行业,学生打老师目的是为了小时候吃过的亏而报复,此人肯定没混好,多少学生是当初的老师把他打醒的?这货不是打不醒,家长还要上诉,这就是家庭教育和品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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