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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不同?
强奸罪,行为,妇女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不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简单区别
这两个罪名最简单的区别在于:强奸罪是指通过男性性器官与女性性器官相接触的性交方式,寻求性刺激;强制猥亵罪是指通过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寻求性刺激,如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讲:(注:括号内为通俗语言,容易理解,但不一定准确)
1、犯罪客体不同(罪犯侵犯的什么权利?)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 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罪犯侵犯是什么或者物)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奸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男奸男)。
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和女),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此罪不要求有强制行为)。
3、客观方面不同(罪犯通过什么方法干坏事的)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
4、主观方面不同(罪犯是怎么想的?)
强奸罪是指罪犯有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想法。即便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强奸未遂的,也一样会构成强奸罪。比较有名的案例发生在四川崇州,一男子深夜潜入一妇女院内被捉,问想干啥?强奸!最后构成强奸罪,虽未遂,被判刑两年。
案例:南京男子通过网络猥亵儿童,获刑11年。
男子冯俊通过视频聊天,诱骗儿童裸体做出淫秽动作,猥亵儿童达 31 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 11 年。据悉,这是全国首次为保护未成年人,对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进行严惩的案件。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冯俊虚构公司和身份,谎称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据悉,被冯俊猥亵的儿童达 31 人。法院认为,冯俊为满足性刺激,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而且还将聊天视频留存。最终,法院判冯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一简单的法律常识,原本以为无探讨之必要,在看了诸多回答后,为降低犯罪率,觉得有必要对强奸罪做重点说明。刑法236条指出,凡违背妇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即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具体表现为①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女方不同意,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即构成强奸罪。②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刑法又规定,凡与不满十五周岁,即十四周岁以下的少女有性交行为的,即使少女同意,也仍以强奸罪论处!!!因女的性器官没长成熟。③与成年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必须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阴之中,方构成强奸罪,未入者做强奸未遂论。但若与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这种情况,只要男性生殖器触碰到女性阴部,即使未入港。仍做强奸罪论处!!!〇猥亵罪指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有强行亲吻搂抱,抠摸女性生殖器官(阴道,乳房)等调戏行为的,均在犯猥亵罪之范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我来回答你。既然你提到罪,当然从法律角度告诉你。我国刑法强奸采取插入说,也就是你的性器官是否插入了,只要没插入,不管你怎么摸也不算强奸。只能构成猥亵侮辱等罪,两个罪的法定刑差很多啊,强奸最低三年,最高死刑。猥亵侮辱没有加重情况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这就是最大的区别。
另外,强奸是有身份犯的,也就是必须是男的才能犯强奸罪,女的是不能的。那女的主动强奸男的怎么办,基本上都是猥亵侮辱,如果有别的情节还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等等的罪。
那如果有一个情节构成猥亵侮辱的话,结果死人了,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话,甚至比强奸还重的后果而不能定为强奸怎么办,因为猥亵就五年以上法定刑没有无期徒刑,意味着猥亵罪最多判15年。这岂不是便宜了犯罪分子。比如有个男人想强奸另一个女人,但是自己有病,下面东西不好使,根本不能插入,于是用棍子代替,结果被害者死了,难道就判十五年,也就是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吗?这时候怎么办?让我们分析一下,他是不是出现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这个人同时触犯了猥亵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这样才能完成法律惩罚犯罪的使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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