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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一男子用捡来的银行卡取了上万元,结果被警方逮捕, 你怎么看?
信用卡,银行卡,数额吉安县一男子用捡来的银行卡取了上万元,结果被警方逮捕,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吉安县一男子用捡来的银行卡取了上万元,结果被警方逮捕,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警方应该是认定该名男子涉嫌构成信用诈骗罪
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所以该男子如使用捡来的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东窗事发胡被警方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实为正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不明白他是怎么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按理来说,捡到的银行卡取不出钱才对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他是怎么知道密码的,说明他早有预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上使用,依据最高检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银行卡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此一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从而无盗窃未遂。
拘留或逮捕的前提是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的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除了冒用他人信用卡外,还要求数额较大,我认为你的行为不存在“数额较大”这一要素,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此外,一个人的年龄也是犯罪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银行有问题吧,捡的银行卡竟然可以取出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心经不起诱惑,但是我们每个人都要守住自己的底线。一旦决堤,就没有后悔药吃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捡到他人的银行卡然后使用的,属于犯罪行为,问题是他怎么知道密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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