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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地的公交车司机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强度都怎么样呢?
司机,公交,承运人请问各地的公交车司机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强度都怎么样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我们四川眉山,听说A1驾照驾驶的乡村公交一个月除了五险一金可以拿5000--6000,还是很不错了,其他驾照就没那么高了,B2开小巴士的除了五险一金好像三千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些公交公司违法对公交司机的侵权行为。
公交车在行驶途中,车上乘客受伤该不该由公交司机承担责任?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不少此类判决书,有一部分是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样判决,是因为被告只有公交公司,不存在公交司机作为被告,公交司机不作为被告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公交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是交易主体。乘客上了公交车,便与公交车订立了承运合同,承运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公交司机发车时间.行车路线.停靠站点均是巴士公司授意指派故应属职务行为。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亦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属使用人责任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责任,同属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原理公交公司是受益人,公交公司使用司机为你工作,司机创造的利益都归属于公交公司,那司机在为公交公司服务中造成的风险也要归属于公交公司,司机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他人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上所谓的报偿理论。所谓报偿理论简而言之,由获得利益者承担所伴随的风险。
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不可以向司机追偿?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第九条看出公交车上出现客伤后,是公交公司给受伤乘客看病疗伤,到最后结案,而不是司机去花钱给乘客看病,这个赔偿顺序很明显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说公交公司花钱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满足其他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以下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1.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并且劳动者知晓。
2.劳动者的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3.劳动者的过错和单位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要求赔偿前必须书面告知赔偿数额及理由。
公交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处强势地位,而且司机一般都不知道法律法条细节,并且公交公司肯定不会告知司机,所签劳动合同中存在企业自己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司机个人承担。在法律角度讲这么说是肯定站不住脚的,但着确实是事实,双方所签属的劳动合同,可能只有公交公司自己保留,并未交给司机每人一份,合同一签几年,司机就是当时看了劳动合同,估计也不会记下来。在上述内容中公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条款中,真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责任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责任相关内容的,其中有公交公司推脱赔偿责任,要求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此类条款应视为无效。同时公交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肯定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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