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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上班第二个月,单位因绩效不合格为由末尾淘汰。是否违反劳动法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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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哺乳期妇女上班第二个月,单位因绩效不合格为由末尾淘汰。是否违反劳动法相关条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单位以末尾淘汰的理由解除职工,肯定是违法解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末位淘汰制违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也与劳动法律法规立法初衷相违背。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以,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以绩效差,并施行末位淘汰制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情形,女职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末位淘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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