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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如果对于偷到的物品价值并不了解,该如何界定小偷盗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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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小偷如果对于偷到的物品价值并不了解,该如何界定小偷盗窃的数额?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偷对于偷到的物品价值并不了解,该如何界定小偷盗窃的数额?这个问题很专业,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要罪状或者说主要行为表述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偷东西要构成犯罪,盗窃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具体的盗窃数额,对于罪与非罪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盗窃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
依据国家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什么如此规定,是因为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不同,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国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简单的说,比如说在河南省偷东西价值一千九百九十九元,就不构成盗窃犯罪,因为河南省执行的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是二千元。
“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已经确定,如何认定具体的盗窃数额呢?国家早有明确规定:(一)被偷物品有发票的,也就是说有价格证明的,依据价格证明认定;(二)根据发票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依法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三)偷外国货币的,按作案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国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四)偷电、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当然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五)明知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盗接他人通讯线路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六)偷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电信码号出售的,按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七)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既使一般文物,也构成盗窃犯罪;(八)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另外,国家规定,具有某些特定情节,“数额较大”的标准减半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本来二千元构成盗窃犯罪,具有特殊情节,一千元就构成盗窃犯罪。比如曾因盗窃受过刑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财物;在医院“趁人之危”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等特殊物资等。
偷人财物,不劳而获,违法犯罪,监狱悔过;新的时代,奋斗时代,努力打拼,爱拼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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