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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龙哥”案一审、二审二重天: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认定特殊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你怎么看?
那木,正当防卫,行为“天津龙哥”案一审、二审二重天: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认定特殊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天津龙哥”案一审、二审二重天: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认定特殊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这个事件我没看过具体描述,所以不能作出评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哪有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了!以后除了特殊需要隐私保护的案件,都应该对公众开放审理,有利监督,公平自在人心!一个地方落后与否主要取决于政商环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事情我没有完整的看过,里面有些事情我不好去做什么分析。
我只想说,随着法律的健全,随着国家打黑除恶行动的进行,而且力度也在加大,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还有人以为自己是牛逼哄哄的人物,或者聚众闹事者,那绝对是政府严打的对象,现在都敢这么嚣张,可见平时的时候有多跋扈!
最后我想说,希望国家能加大力度,把打黑除恶给一直进行下去,让老百姓真正的生活在一个安定安全的社会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天津龙哥???????我怎么没听过这个案件。
如果是昆山龙哥那很正常,人应该有无限制防卫权,这是人权。
并且本人建议一种审判和刑罚方式持一种原则就是:
嫌疑人(已经判刑的)是“掠夺性”犯罪可以重判且发配西北去种树。
如果是“守护性”的则清判放在监狱。这种方式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且减轻国家资源。
说明是“掠夺性”什么又是“守护性”那,举个‘栗子’
比如说抢劫,恶性杀人伤人,贩卖人口,强奸,诈骗,侵占个人国家财产等等等等以实际“利益”(不见得就是金钱)驱使且不受人同情的案件笼统称为“掠夺性”,这里掠夺或者践踏的是个人群众国家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说:某贪官谈钱,见财起意,见色起意
“守护性”怎么说?
比如说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特例下的伤人,这里处于一种被迫性,和在刺激下非理性下造成的犯罪。有个基本特点就是常常案件里犯罪者是大众同情的一方。 犯法而非“罪”的情况。
栗子:“昆山案”如果当时造成砍人者受刺激一路追砍在非理性下砍死龙哥,情理上是值得同情的。因为这里是受到了威胁。即便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受到优待。
栗子:一个男人,在受到“绿茶婊”欺骗且人财两空,走投无路下,法理是无法保护的。砍死绿茶婊,应该死一件极度舒适的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正当防卫所讲究的是防卫的正当性,防卫时间的适时,防卫手段的适当性。而我国刑法规定,面对,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侵害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上诉人张那木拉实施了致人一死一伤行为的前提是遭到了周某强等四人的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本案中,从案发地点来看,是张那木拉居住的私人场所;从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对比来看,周某强、陈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进入现场时两人分别手持长约50厘米的砍刀,一人持铁锨,一人持铁锤,而张那木拉一方是并无任何思想准备的三人,其中一人(赵某)因腿部有残疾未参与;从时间紧迫性来看,周某强一方共四人闯入屋内后径行对张那木拉实施拖拽,并在张那木拉转身向后挣脱时,使用所携带的凶器砸砍张那木拉后脑部,此时张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且处在高度危险之中。故对张那木拉而言,案发时存在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紧迫性。
其次,上诉人张那木拉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张那木拉在自己的人身安全正遭到不法侵害严重威胁之时,在精神极度恐惧和慌张的状态下,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顺手从身边抓起一把平时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另外,监控录像显示陈某2新倒地后,周某强跑向屋外后仍然挥舞砍刀,此时张那木拉及其兄张某1的人身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伤周某强的行为仍然具有防卫性质。故张那木拉致人一死一伤的行为应整体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上诉人张那木拉虽然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侵害人一死一伤的后果,但未超过防卫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强等四人经预谋分别手持砍刀、铁锨等作案工具,突然闯入张那木拉居所,径行向张那木拉实施了拖拽及砍砸后脑部的行为。综合侵害方所持凶器、人数、已经实施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的场所等情形,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判断,不法侵害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及张那木拉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程度,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故,张那木拉对该行凶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一死一伤的后果,但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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