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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可以和法官共同评议,并具有表决权,您怎样看?
人民陪审员,法官,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可以和法官共同评议,并具有表决权,您怎样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可以和法官共同评议,并具有表决权,您怎样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陪审团制度在800年前就有,经历数百年的完善,至今成为重要司法制度,我们学习有点晚,庆幸已经吸收并成为特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就应该这样啊,更加人性化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近两年我代理的多个案件(有北京的、也有外地的)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恰如其分,确实是“陪审”:
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是开庭前已经看过材料了,而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是完全不了解任何案情。对于训练有素的律师,首次接触案件,都还会有很多要问当事人的情况,要反复研究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关系。但是,我参加的庭审,没有一位人民陪审员要求看法官手里的任何材料,也没有一位人民陪审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任何问题包括事实上的问题。
开过庭,人民陪审员在开庭笔录上签名后就走了。我想,他们不会再和主审法官碰面讨论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也忙得很,不会有时间再去和基本不具备任何民事诉讼知识的人去讨论案件事实。
法律上所说的案件事实,应当是合法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普通人认为的事实。因此,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和其证明的事实是关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决定其证明效力,证据之间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条,当一方的证据不充分时要考虑有关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这些都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太陌生了。
在美国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法官是当庭向陪审团解释哪些证据合法,哪些证据不能考虑的。而我参加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法官从未向人民陪审员做任何证据方面的指示或解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参加的有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审理,大多数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因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依我观察,案件只所以由法官独任审判(审限三个月)改为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审限六个月),并非案件真的需要合议,而是为了延长审限。
因此,我觉得,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事实认定,并不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的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评议案件事实也就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员或陪审团应该独立就案件事实发表评议意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做法不妥,法官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案件证据为准绳,做出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决,这就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公平公正是法官职业的特征。参不得半点沙子,不然就会出现怨假错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而人民陪审员不是正式的法官或为律法服务的人,可以理解为通过陪审过程,对案件对判决起监督作用。这个职位只能让它起这个作用,如果和法官一样对案件判决起诀定作用的话,这些陪审员一旦被利用收买,就会起到非常大的负面作用,让人们对公平公正的判决失去信心。所以,此做法不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二审再审的案件,大多驳回,但证据不采信的理由,裁判书中只字不提。好像法官明知一审错判,却没有改判的权力,陪审员又算什么?民事错案大多是认定事实或故意认定事实错误,陪审团最大的优点是客观公正的认定事实,不枉不纵,从而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除非是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在二审采用陪审团制度,减轻经济支出的压力。当事人可申请,或有偿使用,像请律师一样。如此对一审法官也是一个警示,不敢随心所欲。对司法公正,减少错案,其效果比什么员额制、责任制要强多少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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