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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以前交的社保!现在没交了!能退吗?
社保,参保,养老金在上海以前交的社保!现在没交了!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 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四、失业保险
问题 31:有关失业保险领取规定及标准
回答:
失业金领取必须满足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 1 年以上不满 2 年的,可以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可以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可以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可以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 5 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问题 32:出现哪些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问题 3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的程序
回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必须每月 1 次(办理时间:每月 1 日至月底最后二个工作日前)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五、工伤保险
问题 3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回答: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 35:如何办理领取工伤伤残补偿待遇手续
回答:
1、工伤补偿待遇档案表;
2、《工伤认定书》(存根联);
3、《xx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1 至 10 级和未达级的);《放弃伤残评定声明》(放弃评残的);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1 寸照片一张;
6、4R 残情彩照(放弃评残的可不提供);
7、待遇领取人(一般为工伤职工)的银行帐号资料;
8、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 36: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二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
数的 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 倍,十级伤残的为
赔偿基数的 1 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公积金
问题 37: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何益处?
回答:
对职工个人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几项好处:
1)增加职工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所缴住房公积金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2)低息贷款。职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较商业贷款低的利率。
3)税收优惠。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务部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房、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支出;
5)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退休、户籍迁出本市、重大疾病等八项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题 38: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
回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注意:具体还是要看各地的政策。
问题 39: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需知?
回答: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处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入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借款被告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个人住处房公积金借款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具有城镇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购、建自住住房并具有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有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5、同间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并提供担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贷款额度:购买商品住房为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的 70%(七层以下)或 60%(七层以上小高层或高层);购买二手房为超过所购房屋协议价的 60%,并且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 60%;最高借款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购买商品房最长不超过 30 年,购买其他住房
最长不超过 20 年,并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3、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合同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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