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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30多年的女儿离婚后回娘家,还自言弟弟是她带大的,有义务给她养老,对此你怎么看?
弟弟,姐姐,义务嫁出去30多年的女儿离婚后回娘家,还自言弟弟是她带大的,有义务给她养老,对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嫁出去30多年的女儿离婚后回娘家,还自言弟弟是她带大的,有义务给她养老,对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姐姐可能说的一句玩笑话吧,她现在刚离婚,非常没有安全感,这样说,也是在给自己找一点安全感。至少她心里明白这也是自己的家。如果非要说她是认真的,那么法律上也有规定,姐姐带大弟弟,于情于理做弟弟的也应该给姐姐尽孝。(前提是姐姐老了之后没有人给她尽孝)你女儿嫁出去30年,刚离婚回到家,说白了,孩子在外面受委屈了。这时候就不要说什么弟弟尽不尽孝了,先让女儿缓缓心情。我相信,过不了多久,她自己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归属。那句话其实就是她在刚离婚的心理情绪上纯属开了个玩笑,做父母就不要纠结下去了。孩子们都好好的,比什么都强不是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论如何,在法律规定上,弟弟没有任何义务给姐养老送终。但是作为女儿的她,同样也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说相等的,同样的道理也没有任何理由就由这个弟弟或者是妹妹单独继承。不想为了姐姐养老?那么就得拆分家产。这个也是法律赋予了姐姐的权力。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没有只能得到好处?而不必付出的代价的事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都嫁出去30年了,那她已经60岁左右了。难道她是不孕者?结婚30年没生出孩子来?没孩子离婚的女人就自己在嫁或去养老院。有孩子的让她孩子养老。弟弟妹妹哥哥没人有义务赡养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凭题主悠悠所述:这位大姐以前是单位正科级待遇人士,因不善于理财,也不善于打理家庭,弄得家庭支离破碎,落得自己没有一分存款,也落得自己至今无居所;也不善于教育子女,弄得家里有一女至今还未婚嫁,由于对自己的婚姻失败,而导致对家女也不尽善教,扬言结了婚还是要离婚,结果36岁的女儿如今还是单身!现今这位大姐已离异20年,已经50多岁将至60岁!之所以扬言要亲弟弟养老,原因是她在弟弟很小的时候疼爱过弟弟,在成长过程中给过弟弟很多的帮助和关照!并且胜过她的父母,属于那种大姐姐爱小弟弟的状况,她们的感情深厚!
以上述情况,大姐要求小弟养老的事件,虽然按律法来说,弟弟是没有赡养大姐姐义务的!
但对于感性来讲,由于大姐对小弟的关照和培养有目共睹,私人情感也相当丰富,犹比长姐如母的感觉!看着长姐由于对自己的经营不善而造成临老没人依靠,虽大姐有一女,但没有归宿四处漂流,没有安全感而不能所依。就凭大姐对小弟的恩情,也应该有所帮扶!毕竟是亲如家母!又遭困境!但也要有个前提,必须是在家弟家弟媳自愿的情况条件下而许可!
我们说在生活当中有时虽法不容情,但有时情深比法重啊!人生有情有义才是真!可想而知大姐的养老愿望有可能就有希望啊!人间公道自在人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换我,我肯定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回娘家的心态表现,不难看出终成离婚之妇。三十年的婚姻,离婚应有子女相依,而不是去娘家。有这样的姐姐,是弟弟的不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弟弟对抚养自己长大的姐姐有没有养老的义务?三棱镜法律咨询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简单回答有,还是没有,都不是法律人应有的严谨态度!不能一概而论!
严谨的答案应是,满足一定条件,弟弟对抚养自己长大的姐姐会有养老送终的义务。
为什么三棱镜这里用的是“养老”而不是“赡养”。因为,严格来说,弟弟妹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子女才是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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