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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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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何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则要求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中除特殊情况外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说到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法定或约定的一段时间。依据《合同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即,债权人需要再保证期间届满前积极行使债权,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该是6个月!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的,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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