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高利贷,套路,民间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是否隶属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该不该被取缔?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自有资金,过高的利率,超出民间互助的范畴,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否则,必然祸害社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什么民间借贷,很容易演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而且近年来是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去年以来,国家出重拳打击套路贷和暴力催收。但是,笔者认为:光靠加大打击力度还还不够,要认真审视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杜绝这种恶性演变。在这个区域,有关法理在认识上存在相当的误区。
现行有关规定中:“民间借贷合法,但超出规定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只是法院不予支持而已。)”非常值得讨论。
因为这把超出规定利息部分搞成了模糊的、灰色地带。也就意味着高利贷通过简单包装和转化,就可以成为套路贷、成为掠夺财产、谋取暴利的手段和工具!套路诈骗、暴力催收也就应运而生。“高利息--随意增加费用--违约--违约后利滚利--被逼多头借贷--抵押财产--暴力催收--巨额还债”,这就很容易成为事先设计好的“一条龙操作”。不可忘记:古往今来,不折手段谋取暴利本就是”高利贷“的本性!
动辄数十人、上百人的套路贷团伙,反映出认识上的盲区有多大
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赞同这个说法:套路贷、暴力催收,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普遍的社会不良后果!那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放下过去的法理教条,实事求是地去实践中调查研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必须重新制订新的行为规则。因为实践已经说明:原来的规则有问题!
在研究和处理高利贷的问题上,有三个”死穴“没得到足够认识!
第一、对高利贷超出规定部分”不违法、也不支持“的理解,是非常不妥当的。不能再把超出规定部分设置为”模糊地带“了,这是民间借贷转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的策源地、是诱发黑恶势力寄生民间借贷的有利可图的区域。这正是高利贷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一个”死穴“!
进一步对这个“灰色、模糊区域“作出明确的违法性界定,已经非常必要!(“违法性”和“不予支持”的差别很大、很明显,前者是法律反对且有罚则的,后者是法律不反对且没有罚则的)。
第二、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契约,违约后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解决,及时停止履约,并依法解决停止后的有关事宜。法律范围内自行解决不了的,应起诉至人民法院来解决。但在现实中,高利贷是没有“中止履行”的概念的,高利贷经第一次签订,就往往成为无条件延续履行的、超越法治的契约,这不仅剥夺了贷款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也导致违约后再形成的合同本质上是在一方处于被逼迫情况下签订的,这是违反合同法的(应属于无效合同)。这也和世界各国公认的民事契约的公平、自愿原则是相悖的。有关各方均无“合同中止”的概念,是高利贷泛滥成为社会毒瘤的最大”死穴“!
对这种”无限契约”如不加以坚决禁止,高利贷还会逐步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温床。 设置民间借贷合同的中止条件,已经非常必要。法治社会也不能允许在公民的民事关系中、经济活动中有任何“无限契约”的存在。
第三、民间借贷合同违约后的自行解决,一旦有一方采取的手段超出民事关系的范畴,就必然践踏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忍的。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无视公民权利、违约后普遍不寻求司法解决、无视法庭存在的行为,应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角度,加大立法打击的力度。这是社会在契约关系上法治意识淡漠的表现,是当前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又一个”死穴“!
对民间借贷纠纷协商不成,又不寻求司法解决的,却自行采取侵犯对方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的(尚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没有界定的),也应视为违法并设置相应的处罚。
任何社会关系都必须纳入“法治”,包括借贷关系。
只有抓住并解决好这几个”死穴“,当前的借贷乱象就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使民间借贷良性、健康地存在。笔者的观点很简单:民间借贷杜绝很难,也没必要杜绝。但应该简单化,也不需要和银行利息挂钩计算,直接定几条标准。比如这样规定:
1、民间借贷年利息为本金24%以下的合法。
2、民间借贷一律不得先支付利息、不得计算复利。
3、出现违约三期或五期就应该视为法定的“合同自然中止”,契约停止执行,不再计算利息(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滞纳金规定比例计算滞纳金)。自行解决不了的,寻求司法解决。不得逼迫对方签订新的贷款契约,因为对方已经失去履约能力。这是民间借贷转化为套路贷的关键点!
4、民间借贷合约应有公证或有正当职业的人为签约、履约证明人。否则法院一律视为无效借贷合冋。
5、超过年利息24%的,即为非法,并制定罚则。出现超过24%利息的借贷行为,一经发现,就可查处,追究放贷人和证明人责任。
按照这些管理思路立法,民间借贷就可以安全、可长期的存在,而不会演化为高利贷和套路贷。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都是对贷款人有利。其实不然,贷款条件是贷出方制订的,那自己就得评估贷款条件和风险(和银行一样),市场经济本就没有无风险的生意!贷出方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得认真、理性地设置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一些放贷人,为争夺市场,搞恶性竞争,搞无抵押贷款、身份证贷款、贷款给没有收入的学生等等。有些是对方已经贷款违约,还要要求对方加大贷款额、多头巨额贷款等等,目的就是掠夺财产。很多贷款方式,从一开始签订就是没保障、不靠谱的!就是想违约后依赖于违法手段履约的!那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只能支持认真严肃的、有利于搞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可能放任那些没有底线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借贷行为。那么,谁乱贷款造成损失了的,那又能怨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一篇:茅台王子酒如何辨别真假呢?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