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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大妈捡钻石项链要求分一半,失主跪求归还遭拒。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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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南京一大妈捡钻石项链要求分一半,失主跪求归还遭拒。对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近几年有少数大妈成为了一道非常亮丽的风景线,这个风景线不是说因为她们长得有多漂亮或者心灵有多美,而是因为们上演了一出出让人失望的戏。这不,前几天南京又上演了一出大妈捡到钻石项链要求分一半,失主跪求归却遭到拒绝的戏码。
事件回顾。
2019年4月5日,江苏南京某个商场里有一位女子因为粗心大意把自己的钻石项链给弄丢了,这个项链价值大概是3000元左右。然后这个女子选择了报警处理,警察很快就锁定了捡到项链的人。
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显示,捡到项链的是一位穿红色的老大妈,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这个大妈并要求他她归还项链,刚开始的时候,这个老人还不承认是她捡的,后来经过民警的劝阻之后,老人才承认是自己捡到的,但提出了一个非常无理的要求,那就是要求女子必须分一半的钱给她,期间项链失主曾经给老人下跪乞求,但老人始终一直不搭理。下图是女子给老人下跪的图片。
最后大妈的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公愤,所有围观的群众们都看不下去,纷纷站出来指责大妈这种不良的行为,在群众的压力和警察的劝阻之下,这个大妈最终才同意返还给女子项链,然后获得了50块钱的感谢费。
如何看待大妈捡到项链拒绝不归还,女子下跪仍然爱理不理这种行为?
对于这个大妈的行为,我只想说两点。
第1点,捡到物品拒绝归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如果老大妈拒绝偿还女子的项链,那就构成侵占罪,情节严重是可以判刑的。
第2、想要获得别人尊重就必须先自重,为老不尊,将会被社会给唾弃
按理来说,老年人社会阅历多,无论是在资历经验还是道德水准上,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典范,为年轻人做表率,引领社会一种正确的价值观。但是事实当中我们看到的往往相反,有些老年人就是为老不尊,甚至倚老卖老,公然违反法律。
看到这我们不禁要问几个问题,难道现在的老年人都变坏了吗?
事实上不是老年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论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任何一个群体当中都有一些不良居心的人。
对此,我们希望执法部门能够认真按照法律来对待这些倚老卖老,视法律如儿戏的人进行严格执法,不要因为他们是老人就可以网开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年龄大小。如果因为老年人年龄大了就可以躲过法律的追究,那会让那些为老不尊的人更加嚣张,得寸进尺,到最后让那些尊重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人心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钻石项链价值巨大,捡到不予归还,完全适用非法占有罪,没有必要跪求她,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也让这些无知的法盲好好学学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事真假有待考证,不过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出现,则大妈无理由归还失主项链,失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给大妈一定的报酬。
分一半无法理解,项链不可以这样分一半,如果作价分一半钱,则有违拾得物处理规则。
日常生活中,由于粗心大意,人们总偶尔会遗失自己的物品,由此也就有人在路上或者公交车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比如钱包等。这种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按照规定,拾得人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及时联系失主,予以归还。
对于拾得物处置,要分清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拾得物被变卖了,失主追要原物,购买人应该归还原物同时有权向卖出人追偿款项损失。不当得利则是将拾得物归为己有,把不属于自己的当成自己的。
题主说大妈拾了根项链,失主要求归还,她要分一半,这要求就是不当得利。按照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失主请求返还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返还。大妈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报酬。这个报酬不是项链本身的价值一部分,而是保管等费用酌情考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妈和女子都人格分裂,脸面不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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