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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法官信箱)苏大强房产证加上保姆的名字,房子就是保姆的吗?
保姆,房屋,房产证(庞法官信箱)苏大强房产证加上保姆的名字,房子就是保姆的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庞法官信箱】苏大强房产证加上保姆的名字,房子就是保姆的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请。苏大强的房子加上保姆的名字,保姆就必定有其份额。因为“房产证"是房产的唯一合法凭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海一粟认为,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保姆即可依据该房产证行使权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保姆的权利主张。
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按照民法理论,民事权利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保姆据此取得权利的方式只能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途径有:买卖、赠与。既然保姆没有支付对价,那么,只能认定保姆是因赠与而取得房产权。
2、物权行使的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当保姆的名字加在苏大强的房产证上时,保姆即应取得相应的房产权利。
3、苏大强将房产赠与保姆的行为是否有效。一般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苏大强对于该房产是否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即该房产是否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如果是,那么,赠与无效,至少是可以撤销的。
二是苏大强与保姆之间是否存在非道德关系,如同居等。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同居关系是否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海一粟的观点是:不一定。比如,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却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这种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只能是同居关系。当然,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同居,则另当别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是,但是有一定的份额。苏大强是一种赠与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来说加完保姆的名字房产就有保姆的份额,但也要看具体情况,因为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比如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要挣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因为和保姆有不正当关系的话,作为女方是可以要求撤销的,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视情况而定:
1、无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时。当苏大强与保姆没有上述关系时,即使房产证上加上保姆的名字也不能视为赠与。因为房屋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与一般的动产不同,除有白字黑字等证据明确证明存在赠与时,不得仅依据房产证上有保姆的名字就推定存在赠与事实。
2、存在同居关系时。当苏大强与保姆是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房屋的归属主要依据出资原则。虽然房产证上加上了保姆的名字,但苏大强才是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完全出资),所以该房屋所有权依然归属苏大强。
3、当苏大强与保姆登记结婚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在房产正上加上保姆名字均视为对保姆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保姆有权分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引用标题《[庞法官信箱]苏大强的房产证加上保姆的名字,房子就是保姆的吗?》。回复如下:
一、苏大强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经发证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把保姆增加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后,该《房屋所有权证》所管辖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属于苏大强和保姆共同所有。因此,苏大强活着时期,人民法院裁判房屋所有权,应增加保姆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共同所有权人。至于苏大强同意把房屋所有权转让(赠与)保姆的股权,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转让(赠与)合同》约定的股权为准。如苏大强把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赠与)给保姆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需由人民法院审查苏大强的房屋所有权所得,是否苏大强的合法所得;以及苏大强购买房屋所有权时,苏大强是否存在非法挪用他人(或单位)资金购房问题。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所管辖的房屋使用权,仍适用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法律规定。至于苏大强去世后的“房屋使用权遗产继承”股权利益分割,以苏大强生前订立的书面《遗嘱》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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