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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金钱,利益的事情,会让亲情变淡或者反目成仇吗?
亲情,父亲,自己的涉及到金钱,利益的事情,会让亲情变淡或者反目成仇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你去按手印的时候,那个地方的工作人员告没告诉你,那几张按手印的表是干什么用的?”
“没有。他们什么也不说,就让我按了几个手印。我不认字,连名字也不会写。我不知道上面是啥?”
我明白了,这一定是张兴宜利用老人对自己的信任和不认字的特点,欺骗老人在房产改名的手续上按的手印。我需要查明张兴宜将张庆的产权登记更名的理由和有关手续。
“老人家,委托我代理你和你儿子打官司,是你自己的意愿吗?有没有人强迫你啊?要是你自己的意思,一会儿你得按手印啊。”
“律师啊,是我的意思。没有人强迫我,这几个闺女谁也不强迫我,她们还劝我呢。你想啊,我不打官司怎么着?我总得有个地方住吧。你写手续吧,我按手印。”
“老人家,儿子毕竟是你生养的,一旦打起官司,儿子将来真就不养你老了。你能接受吗?”
“不养老就不养老吧,反正现在他也不养活我了。房子要回来,谁对我好,养我老,将来房子就给谁。这事,全拜托你了,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我确认是老人自己要打官司后,便把全部代理手续内容读给老人听,老人表示同意,两个女儿在手续上代父亲签字,让老人自己捺了手印。
告别的时候,老人的双眼都是泪水。如果儿子稍微有一点良心,父亲是不会与儿子打官司的。
我来到茂山县房产产权管理处,经查阅档案发现张兴宜是以买卖为由将父亲已经拆迁的房子申请更名到自己和妻子的名下。档案中没有张庆收款的凭证。看来,这是张兴宜以欺骗手段,虚构了房产交易的事实。房产产权交易机关明知已经拆迁的房产不能交易,却违反法律为张兴宜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张兴宜与张庆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为张兴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由张庆对张兴宜夫妻提起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才可以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产权登记机关纠正错误行政行为。
我代张庆起草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确认张庆和张兴宜夫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回迁的两户房产及车库为张庆与儿子和四个女儿共同所有。要求法院判决张兴宜限期返还独自占有的63平方米的房屋由张庆居住。同时判决张兴宜将占有的拆迁补偿款16000元返还给张庆。
正在立案庭值班的副院长审查了起诉状。他对工作人员说:“律师对这个案件都可以法律援助,法院也应该扶持正义。诉讼费缓交。”
第二天,法院向张兴宜夫妻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张兴宜夫妻立刻找到一些亲属劝说老人撤诉,老人却坚持诉讼。张兴宜见父亲铁心要和自己打官司了,便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法院如期开庭了,张家的亲属来了许多人,把整个法庭都挤满了。
张兴宜夫妻答辩:“张庆起诉与事实不符,房子是张庆出售给自己的,回迁房子属于自己所有,其中有些补偿面积是无证房子和蔬菜大棚的补偿。”
张兴宜不知道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我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我向法庭举证之后,张兴宜夫妻一时无话可说。然而,张兴宜的妻子却提出:“我养活老人二十多年了,就凭这个,房子也得归我们。”
审判长立即询问:“被告,你买了父亲的房子,给了多少钱?”
张兴宜的妻子说:“没有给钱,用我养活他二十多年的费用顶账。”她实际上承认:房屋买卖行为虚假。
张兴宜夫妻在法庭上公然违背社会公德,我大声追问:“请被告张兴宜回答‘你从出生到成年,你应该向父亲支付多少抚养费?’”
张兴宜夫妻吱唔着,没有回答。在辩论阶段,我发表了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受张庆老人的委托我代理他起诉儿子和儿媳,我的心情是沉痛的。父子情深,一个年近九旬的老人,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亲生儿子?其原因很简单,是老人的心已经流血了,他被亲生儿子和儿媳伤害得悲痛之极后不得以而提起诉讼的。作为一个律师,我应该维护法律和正义。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伸张正义和社会公德。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产属于原告及去世的妻子和四个女儿及被告张兴宜共同财产,其中七分之六是张庆本人的财产。张庆作为原产权代表人,享有对回迁房产的主支配权利。二被告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拆迁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该交易行为应确认无效。二被告应将房屋产权恢复为原登记状态。
二、原告是回迁房产的产权代表人,享有居住使用权和处分权。
1、由开发公司安置的两套住宅、一个车库,属于原七个产权人共同所有。被告张兴宜只享有七分之一。
2、二被告以无效的交易行为独占回迁房产,并将其中的一户住宅和一个车库以虚假事由转让给女儿、女婿,将原告排斥在回迁房产之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物权权利和居住权利。原告要求确认回迁房产属于七人共有,由原告行使产权代表人的诉求是正确的。原告要求取得一处房产的居住权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成年子女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法定义务
被告称她“养活老人二十几年”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原告养育了张兴宜,从来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他是尽一个父亲义务。请问被告:你从小到大,如何计算父亲对你的养育之恩呢?老人生病之前,做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常年参加生产劳动,一直为家庭创收,这一事实全村人都能作证,难道可以随意抹杀吗?
你们共有的房子和土地被征收之后,其中有老人自己的房产和土地补偿款,你们侵占了这些财产,就有义务返还。在本案中,老人要求获得生活起居之地,这是生存的起码要求。二被告作为公民,应该自觉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履行子女对父亲应尽的孝道、赡养和扶助义务。二被告有义务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老人居住,让老人度过一个安祥的晚年。当然,二被告也可以违背法律和道德,拒绝这个义务,接受法律的裁判。
我建议人民法院在原被告所在村里公开宣判,利用此案进行一次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法制教育。同时建议媒体对此案全程报道,让社会舆论对此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我希望二被告面对事实和法律,向父亲承认错误,主动将侵占的房屋还给父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获得父亲的原谅。
整个法庭非常肃静,旁听的人们眼睛湿润了,法官的眼睛湿润了,我却哽咽着流泪了。张兴宜的律师对二被告讲解法律,建议他们与父亲和解。二被告不再对抗了,他们表示回家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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