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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土收储双方协商好成交价后找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资料有一份虚假资料,是否构成诈骗?
诈骗罪,虚假,有期徒刑地土收储双方协商好成交价后找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资料有一份虚假资料,是否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镇政府收储公司老厂区土地,双方经过半年多次谈判,最终定价为3800万收储,招拍挂5000万以上多岀部分与公司55:45分成,5000万以内不分成,并签订土地收储协议,镇政府又说不符合规定,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司在递交评估资料中有一份816万的虚假资料,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信之源律师作出以下回答:首先您问题中提及的诈骗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二)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三)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四)客观要件: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主要针对自然人犯罪,而在本案中在评估材料中递交了一份虚假资料,属于公司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其次,针对公司在镇政府收储土地过程中,递交虚假资料,由于您所提供一些详细的资料不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属于仅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欺诈,需要进一步沟通了解做进一步界定。同时如果虚假的资料是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则该机构人员应该承担虚假提供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其中存在诸多细节问题,您的问题当中也并没有详细叙述,比如提供的虚假信息是由谁提供、这些虚假材料是否在评估过程中被发现等,建议您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信息给予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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