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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涞源“反杀案” ,“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涞源,家人河北涞源“反杀案” ,“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019年2月24日,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向“涞源反杀案”的一名当事人晓菲发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河北涞源反杀案中的歹徒持刀翻墙入室,意在制造【灭门惨案】。反杀案中的这一家人显然是为了保命、一家人合力与歹徒搏斗死拚、最终杀死歹徒保住了一家人的生命安全。
这个“反杀案”在老百姓眼里百分之百是【自卫反击】,可是这么明显的自卫反击案件、警方为什么会把这一家人铐走了呢?难道说这一家人做错了什么吗?
在“河北涞源的自卫反杀”案件中、深深地感受到警方的“自卫反击”、法律的“自卫反击”、和老百姓心中所理解的“自卫反击”、根本就不一样。
我们老百姓对“自卫反击”这个词的理解是:“若是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而法律到底是怎样解释“自卫反击”这个词的?警方又是怎样理解法律中的“自卫反击”这个词的呢?相当的不清楚。
不过,针对涞源“反杀”案件,总感觉案件中的这一家人真的好惨,这一家人要么就是【惨遭灭门之祸】,要么就是【上手铐蹲牢房】,难道说法律就是这样为人民主持公道的么?难以理解、真的难以理解啊!!!
不过、民间有一句话倒是令人很欣慰,那就是【活着就是胜利】,在“涞源反杀䅁”中,这万幸的是一家人没被“灭门”,他们都“活着”,他们确实是“胜利”了。只不过不幸的是:他们【蹲牢房】了!
至于“该如何认定自卫反击的法律边界”?说实在话,无从认定。主要原因是老百姓心中的“自卫反击”、与警方对“自卫反击”的理解不一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是由无数小家组成的,一个人连自己的家,家人都保护不了何谈保家卫国?涞源公安局必须承认错误,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当防卫应当由涞源警方结合这起案件给出个标准答案以供全国人民参考,看看法律究竟离保护合法公民有多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本人看了朋友们的观点,提下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拘押。“公安目前为何要继续羁押小菲的家人,或许还在调查,小菲父母对王雷的行为是在王雷行凶时直接致死的,还是在制服后间隔一段时间将王雷杀死”。这视乎是本案的关键。
但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看:如果对方口供是当时致死,目前公安也没有证据表明是事后致死,就应该是疑罪从无!先放人,可以结案,也可以继续调查收集证据。但以没有的证据来拘押,似乎不妥当。尽管拘押不是罪,但是,对当事人家庭、个人的影响巨大。而且长期拘押,容易使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因恐惧、疲劳而出现矛盾口供,会使案情变得更复杂。
二、本 人认为,本案忽略了一个关键:王雷在小菲家人眼里是个啥样的人,在社会眼里是个啥样的人?王雷的行为,表明他是个极端危险的人,对社会和对于小菲一家人而言都是!只要他有了反击能力,其实施当时报复或事后报复的可能性极大。甚至本案的发生就是在报复小菲及家人,从他实施恶性报复开始,王雷与小菲家人已经形成你死我活的关系,当时的语言、过程都已经无法改变这种关系(请注意:是恶性报复,不是一般的言语、威胁、骚扰等)。所以,在其带刀翻墙入小菲家,实施伤害起,小菲一家人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将其毙命!包括击倒,之后再将其毙命!均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王雷的危险性,威胁始终存在。
有记者曾问普京反恐事宜,普京的回答是:“我们将到处追击恐怖分子,原谅他们是上帝的事!我们的任务就是送他们去见上帝,在机场抓住就在机场枪毙,在厕所抓住就把他淹死在马桶里。”笔者认为: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各主要国家都一样的:只要认定、不需要审判,立即采取任何措施击毙。那么,既然对付恐怖分子,可以就地击毙,对危险分子呢?本案中,对方威胁的只是小菲和其家人,难道就应该让小菲和家人长期生活在恐怖氛围中?法律保护社会大众,与保护任何一个家庭、个人,应该是一样的。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家庭构成的。不能说王雷是只威胁一个家庭生命安全的危险分子,他就不是真正的"危险分子"了。这对小菲和家人,明显不公平。本案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当时发生的侵害和正当防卫,而小菲家人的认识是:王雷是有预谋的、要彻底地报复、毁灭他们一家人!这和恐怖分子形成的威胁没啥不同。对于任何正常人,这种认识都是合情合理的。
人保护自己和亲人的本能需要尊重!当然,前提是对威胁的认定。笔者认为:目前对威胁认定,是按照一般的当时发生侵害的正当防卫来认定(具有偶发性事件的正当防卫),这就不妥当。 按以上道理,对王雷的危险性认定要站在小菲及其家人的角度去看、从王雷之前的威胁,整个事件去看。如果认定小菲家人击倒对方后,也没有解除王雷对这家人的致命威胁。那小菲的家人,就应该无罪释放了(那就不需要找证据了,对本案没有意义,对维护正义也没有意义)。
三、 一些媒体说:”女生母亲在犯罪分子倒地的情况下仍对其颈部猛砍,这不是故意伤害,也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在犯罪分子对自己女儿及家人不停骚扰,甚至构成生命威胁的一种过度应激反应。如果媒体披露的案情是真实的,犯罪分子这时候已经失去了继续行凶的能力,而女生母亲仍不停砍,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了“......这个描述太扯了,汽车刹车也没这么精确!(人开车时,从你发现危险、到做出判断、到做出动作,都需要几秒钟)。本案中,这个母亲精神是处于过度激动状态,你要求她象正常人、旁观者这样思维和行为,可能不???这种思维,是把人当电脑控制的机器了,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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