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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光武帝被称为位面之子?
王莽,刘秀,之子为何光武帝被称为位面之子?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刘秀的父亲见到这么多奇异之事,心中也很是高兴,因此为这个新生的孩子取名为秀,秀有着出众的意思,他的父亲希望他真的可以生而不凡。
天命眷顾
此时社会动荡不安,天下即将爆发战乱,各地也是谣言四起,不过却有一个传言最后真的实现了,它就是被人从一本叫做《赤伏符》的书中,推算出来的一句话:
刘秀发兵捕不道,四夷云集龙斗野,四七炎际火为主
这句话指的是以后会出现一个叫做刘秀的人继承大统,任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句谣传的谶语,最后竟然能真的实现,刘秀真的成了开国皇帝。
陨石大风相助,三千兵马大破四十二万敌军
公元23年,王莽派遣四十二万大军前来剿灭刘秀等叛乱者,可惜指挥大军的将领王邑等人过于自大,过于轻视这些乌合之众,结果反被刘秀率领三千大军打的大败。
据说当时的那场大战,有天降陨石落入王邑军中,造成大军一阵恐慌,自以为遭遇了不祥之事。
而后来交战时,刘秀找准时机,亲自率领三千兵马攻打敌军中军位置,此时天上恰好下起了暴雨,地面的大风几乎可以将瓦片吹起,恰好帮助了刘秀作战,让他当场击溃敌军指挥系统,最终赢得了这场大战。
如有神助
公元24年,刘秀攻打河北的王郎失利,反而被追击的惶恐而逃,当时他和众将逃到一条河边,可惜没有船只渡河,前往探路的士兵回来说这河水结冰很薄,人马无法渡过。
于是他又派遣手下大将王霸去查看,王霸担心影响士气,就谎称冰面很坚固,可以渡河。于是刘秀等人就全部过去了,而此时河面的冰真的结的很厚,于是大家放心过河,等到人马几乎都过去的时候,河冰却又化了,事后他手下的大将说这是上天眷顾刘秀,帮助他成就大业。
刘秀的一生在危急时刻,总是可以得到意外的帮助,而有些事情现在看来真的不可思议,他确实不愧被称为位面之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东汉建立之际,儒生们刚经过动乱,头脑清醒了过来,意识到法律儒家化比恢复周礼更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主张法律儒家化的《公羊传》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刘秀曾经召见过一位名叫钟兴的公羊学家,向他请教《春秋》的大义,还请他做太子的老师,这等于公然表示了自己推崇《公羊传》的立场。
但是,《公羊传》虽然没说要恢复周礼,但也经常批评汉朝的制度,这该怎么应对呢?刘秀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思想武器,那就是谶纬。所谓谶纬,是谶语和纬书的合称。谶语是对未来的预言,纬书是一堆神话传说,宣扬帝王将相出世都是上天的安排。谶纬和儒学有一定关系,它经常假托孔子之口来发表观点,但谶纬本质上是经过统治者改造后的儒学,目的是为统治者辩护。而且谶纬还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这在今天看来荒诞不经,但当时的人却很相信。
刘秀特别重视谶纬,甚至在诏书中都要引用谶纬。儒生要再敢批评汉朝的制度,刘秀就会借谶纬来压制他们。于是,东汉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历史学家吕思勉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文化在西汉和东汉之间发生过一次大的转变。西汉时能听到读书人攻击政治的声音,东汉时这种声音就渐渐听不到了。这种文化氛围有利于皇帝的统治,使东汉朝廷能够更加从容地将法律儒家化进程推向深入。
东汉时期,法律儒家化取得了不少成果。比如当时有一个名叫陈忠的大臣,上书请求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对那些母子、兄弟之间争着替对方去接受死刑的,可以免掉死罪。皇帝批准了他的建议。这条规定中的儒家色彩非常浓厚,在儒家眼中,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吓唬人民,而是“教化”,就是教导人民遵守儒家道德。东汉时期还产生了一种现象,叫作“以经注律”,就是引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某些注释还获得了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晋书·刑法志》中记载,东汉时期引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的一共有十几家,他们写的注释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共有两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两千两百多字。可见,引经注律在东汉已经不是个别案例,而是一种大范围的社会现象。
法律儒家化的持续推进,带来了儒法两家的最终合流。从秦始皇焚书,到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之议,再到王莽的托古改制,儒家和法家这对老冤家来回斗了好几个回合。历史就像一个钟摆,在儒法两家之间来回摇荡。而到了东汉,曾经水火不容的儒法两家却渐渐融合到了一起。东汉的很多儒家士大夫都精通法律,比如有一个名叫钟皓的大学者,在家开班教学,学生有一千多人。他主要使用两本教材,一本是儒家的《诗经》,另一本就是汉朝的法律。到了东汉末年,有一个叫王粲的名士,建安七子之一,他写了一篇文章叫《儒吏论》。文章里面有一句话叫“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意思是官吏也懂得儒学,儒生也精通法律。你看,儒家和法家已经合流了。这种合流是法律儒家化带来的成果。
法律的儒家化在东汉以后继续推进,在隋唐时期变得更为成熟完善。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修订了一部法典,名叫《唐律疏议》,其中提到了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叫“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意思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教化,道德是教化的根本,刑罚是教化的手段。这个原则既承认儒家道德的地位,也不否认法家刑罚的价值,可以说是儒法合流的缩影。
《唐律疏议》中还规定了“十恶”,这个特别值得一说。我们都听过“十恶不赦”这个词,这里的“十恶”可不是“十分罪恶”的意思,而是“十大罪恶”。这十大罪恶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除了谋反这样的大罪以外,还包括“不孝”和“不睦”。“不孝”就是不善待父母,“不睦”就是不善待家族中的亲属。你看,这两项在今天一般都属于民法管辖范围,国家一般只会出面调解,但在古代,这可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大罪,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今天所谓的“道德”,往往是指个人的修养,但在古代,道德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技术。所以,所谓的“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在古代其实本就是一回事。道德就是法律,这背后其实是儒法两家从斗争到合流的长期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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